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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strengthening cooperation on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de 2024-08-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Language
Chinese
Kind
Treaty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Energy, Environment
Keywords
emissions pricing, climate chang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missions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和 欧 盟 委 员 会 关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一、目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和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 以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和双边合作项目为基础,希望加强在碳 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战略合作,以此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 工具,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双方充分认识 到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全面实施《巴黎协定》的重要性。双 方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代表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成本效益的 工具,将为碳中和/气候中和经济及低碳技术的必要创新和使用作 出贡献。 在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21 年成功启动运行和欧盟 2023 年最新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双方一致认为有 必要加强两个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间的合作。 鉴于此,双方设想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并相信更为全面的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将有助于中欧双方互利共赢,也有助于促进 全球碳市场机制的发展。 1 二、对话领域 自 2018 年最初版本的谅解备忘录签署以来,碳排放权交易政 策对话的举行富有成果,双方受此鼓舞,积极想要在以下方面加 强对话: (一)中国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具有成本效益的实施; (二)在中国和欧盟,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分别作为预期和至 少保证电力行业排放在达峰后实现有意义的绝对减少、应对气候 变化的有效政策和管理工具; (三)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的作用; (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间全面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共同挑战; 2.讨论中国和欧盟碳市场的扩大,包括在中国和欧盟碳排放 权交易市场中纳入新行业。 三、实施的形式 实施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政策对话机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应对 气候变化司和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牵头,在中国和欧盟轮流 举办,目的在于: 1.在以下领域交流信息、经验及专业知识,并增进相互了解: (1)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设计和规则制定; (2)负责碳排放报告、核查、机构认可和交易的实施、履约 2 和执法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配套政策的关系,包括碳排放权交 易市场与电力市场的关系,以及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之间的关系,均可以从中欧能源合作平台的工作和成果及可再生 能源政策的发展中受益。 2.推动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中欧双方的相关机构、行业、 企业、专家之间的交流研讨; 3.为碳排放权交易全面合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为了实现以下目的,联合组织研讨会、专题会议以及 有可能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1.加强中国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能力建设,提升整体表 现; 2.为更加全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技术合作奠定基础,包括: (1)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配额分配方法、市场监 管机制,监测、报告及核查等机制; (2)促进碳排放的统计核算以及体现产品碳排放和碳成本的 核查技术规范的双方互认。 (三)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题的联合研究活动和特设工作 组。在此背景下,双方欢迎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以及预期开展的 活动。 四、最后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取代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的最初版本。 3 本延长的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自签署之日起开始,持续五年, 除非一方在期满之前终止参与。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国际法下的 任何权利和义务。 本谅解备忘录表明双方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的共同意愿。 本谅解备忘录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一式两 份,每份均用中、英文写成,两文同等作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欧 盟 委 员 会 代 表 代 表 黄润秋 Wopke Hoekstra (签字) (签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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