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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Measures of Yichang city for accredit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family farms (Trial)

Made 2013-06-0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宜昌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Hubei
Subject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vestock,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Forestry
Keywords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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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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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宜昌市农业局宜昌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家庭 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农规【2013】1 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管局、畜牧局、水产局: 根据中发<2013>1 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市农业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宜昌市家庭农场 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0 一三年六月九日 宜昌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现就家庭农场认定标 准和登记注册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 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登记注册家庭农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农场登记人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 (四)家庭农场承包、租赁或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 5 年,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年限。 (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即从事粮棉油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果、菜、茶、花卉苗木等多经作物面积 30 亩;水产养殖 50 亩以上;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 300 头以上,养羊年出栏 300 只以上;家禽年出笼(存笼)500 0 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 10 万元以上。 第四条 家庭农场类型。在国家和部省级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前,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可以暂选择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种主体类型登记注册,其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登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为“县(市)区行 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家庭农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在名称中使用行业特征。 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登记注册地址,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登记为主要申请人家庭地址或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其出资方式、资金数额(出资额)由申请人 (合伙人)依法自主确定。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家庭农场以农、林、牧、渔种养殖业为主行业,并可以申请与农、林、牧、渔种养 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贮运;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并可以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先到食品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 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家庭农场在登记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认可的土地承包、土地租赁、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留存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承诺书(样本由工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 (五)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备案。 笫十一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积极会商同级农业、经管、畜牧、水产等部门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典型经 验,共同研究发展中存在问题。要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另有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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