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Nelum
Laws of China

Measure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for Administration on Beilun Hekou Marine Nature Reserve

Made 1994-07-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Guangxi
Subjects
Sea,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Keywords
protected area, authorization/permit, offences/penalties, national parks, management/conservation, protection of species, biodiversity, marine protected areas

Where to read it

    No source link is recorded for this law.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6/21/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rmzfgz/20070118-297501.shtml 1/3 广西人大网 广西政协网 邮件系统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中国政府 请输入关键词 分类搜索 2007-01-18 03:57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网站首页 广西与东盟 美丽广西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广西数据 精彩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6号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恢复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海洋科学研究, 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保护区是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自治区防城港市西南沿海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08º02′~108º16′,北纬21º28′~ 21º37′,总面积三十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破坏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红树林自然生态系及其相关资源。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隶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是保护区具体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或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及其相关资源,对保护区内与自然保护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予以管理; (五)组织开展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经常性的监测、监视工作和适度的开发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 (六)建立保护区的工作档案; (七)开展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http://www.gxrd.gov.cn/ http://www.gxzx.gov.cn/ https://mail.gxzf.gov.cn/ javascript: void(0); javascript: void(0); http://www.gov.cn/ http://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gxdm.shtml http://www.gxzf.gov.cn/mlgx.shtml http://www.gxzf.gov.cn/gov.shtml http://wsbs.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djl.shtml http://www.gxzf.gov.cn/gxsj.shtml http://www.gxzf.gov.cn/activity.shtml http://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tml/gov.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index.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rmzfgz/index.shtml 6/21/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rmzfgz/20070118-297501.shtml 2/3 第八条 各级公安、林业、环保、水产、土地、水电、旅游、交通、矿产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对保护区 内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保护区的撤销、降级和保护范围的调整,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在核心区内禁止除观测、研究、恢复、保护以外的各项活动。在缓冲区可以进行非破 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符合规定的各项开发活动。 第十一条 保护区边界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边界应设置标志物。 第十二条 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本办法公布之前经合法程序修建的设施,其所有 者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开垦、挖土、采石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四条 禁止向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保护区标志及设施,不得妨碍或阻挠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在保护区内进行的科研、试验工作。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 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保护 区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将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的副本送交保护区 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纯旅游活动除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必须维护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管理和建设保护区有突出贡献的; (二)与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三)为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其他对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所修筑的设施,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21/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rmzfgz/20070118-297501.shtml 3/3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理污染物和赔偿经济损失;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听劝阻,辱骂、围攻、殴打保护区管理人员或破坏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怂恿、包庇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处罚决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网警备案号:45010302000173 桂ICP备06001517 网站标识码 :4500000123 联系我们 http://121.43.68.40/exposure/jiucuo.html?site code=4500000123&url=http%3A%2F%2Fwww.gxzf.gov.cn%2F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9631AADE762753DE053022819AC4B3F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80202-679094.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80111-676001.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80111-675999.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rmzfgz/20171020-660737.shtml http://d.gxzf.gov.cn/file/old/P020160204682260476952.pdf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rmzfgz/20160204-483907.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41993/20171214-668298.shtml

Measure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for Administration on Beilun Hekou Marine Nature Reserve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