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the Gansu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vince Level Meat Reserves
Made 2020-03-0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Gansu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haza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food security, transport/storage, inspection, financing, meat, cattle, swine, sheep/goats, authorization/permit, policy/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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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粮物〔2020〕3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省级储备肉承储企业: 为了加强我省省级储备肉管理,确保省级储备肉储得进、 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我们制定 2 了《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0 年 3月 3 日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肉管理,确保省级储备肉数量 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 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肉,是指我省由财政专项补 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 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 备的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等肉类产品。 第三条 省级储备肉是省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 省政府。 第四条 省级储备肉按照区域辐射、布局合理、保障应急 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储备肉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 4 托、市场运作”方式,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各司其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 省级储备肉的总体规划和总量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省政府决定,下达收储、动用指令。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 周期性波动,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省级冻猪肉 储备规模和投放计划。 第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肉的收储、轮 换等行政管理工作,下达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省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对 省级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肉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和 拨付,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 存的省级储备肉,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 配合做好省级储备肉的动用工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 管理和动用实施,严格履行省级储备肉储备管理合同,接受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 储存安全负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 5 投放。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 制度。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 关资质的肉类屠宰、加工和经营企业。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 51%以上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 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 牛羊肉储存冷库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的清真库。承储企 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内。 (三)承储企业必须在甘肃省境内,交通便利,有稳定的 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能够承担省级储备肉的安全 责任。 (四)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 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 高于 70%。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符合上 6 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省级储备肉承储任务的企业,通过当地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逐级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经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列入省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五条 按照布局合理、加强管理的原则,承储企业从 备选名录库中选定,一定三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因承储 企业原因导致省级储备肉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 不规范、储备不安全和投放不及时等情形,省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责令整改、扣减储备费用补贴、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 格,三年内不得从事省级储备肉承储业务。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省级储备肉对外质押、担保或 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 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不再具备省级储备肉承储条件的企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肉实行计划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根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储备布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年度 储存计划,签订储备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 计划,组织实施入储工作,并及时报告入储计划落实情况。未 7 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省级储备肉 计划。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肉原则上应当在入库前 30日内生产。 省级储备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储备的冻 羊肉、冻牛肉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定。入库前必须经法定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肉品才能作为省级储备肉储存。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肉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 则,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 储备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省级储备肉在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月份统计报表 制度,在每月后 5 日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省级储备 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肉实行轮换更新制度。在存储期内, 冻猪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少于 3 次,每轮储存不超过 4 个月; 冻牛、羊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少于 1 次。轮空期不超过 30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同品种、 同质量、同数量及时补库。轮换期间,省级储备肉库存数量不 得低于总承储量的 75%。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肉的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 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储备费用包括冷藏保管费、贷款 利息、库存损耗、投放价差和费用,以及紧急调运肉品时的价 8 差。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肉动用权属省政府,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省级储备肉动用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 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计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 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级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同品种、 同数量、同质量在 30 日内补库,并将补库结果及时报告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 投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储备肉的投放,是指全省或部分地区肉 9 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而 动用的省级储备肉。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肉投放价格原则上应当低于当地市 场同类同品质肉品价格。 第三十条 省级储备肉的投放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 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储备肉投放时,要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 高价销售,确保消费群体直接受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 政厅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省级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 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省级储备肉监 督检查机制,会同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承储企业基本情 况、储备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 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省级储备肉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 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 及时整改的,扣拨其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 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 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