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for Food Enterprise Standard Filing
Made 2024-11-2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China · Shanghai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food additives, offences/penalties, inspection, standards
Where to read it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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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4〕17 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持续精简优化政务服务,助力优化 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 〔2024〕4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食品企业标 准备案办法》,经 2024 年 11 月 15 日市卫生健康委第 70 次委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 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本企业适用的严于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其备案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备案部门)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网通办)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一网通办”的规定,依托全流程一体化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 (企业备案)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食 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第六条 (备案资料) 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或者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 提交。 第七条 (备案改正) 企业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 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应当予以改正。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改正,对于改正后自行废止的企业标 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 第八条 (公开)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官网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下载。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 版)>的通知》(沪 卫规〔2021〕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