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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Measures of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rea Boundaries

Made 2001-03-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and and soil
Keywords
governance, agricultural land,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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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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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适用本 办法。

  3.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 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4.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 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5.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应当维护作为边界线的道路、河流、沟渠、 堤坝等线状地物,使其不受破坏或者改变位置。

  6. 第六条 为增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明显特征,经毗邻双方政府同意,可在依法勘定 的行政区域界线上栽种边界林、设防火道、设置界堆、界标等界线标志。

  7.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不得批准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一定距离移 民、开荒或进行有害于生态环境的一切生产活动,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 性固定设施。界线两侧控制距离由毗邻双方商定。

  8.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分级负责、协商共管原则,联 合制定具体管理方案,建立联合巡视检查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行政 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9. 第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 织毗邻双方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联合巡视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本 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解决。

  10. 第十条 发生界桩移动、损坏或者丢失等情形,毗邻双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原 处恢复、修理或者按原规格制作重新竖立。确实不能在原处恢复的,应当在不 改变边界走向的前提下,由双方代表协商另选适当地点竖立,并测出界桩点座 标,填写界桩登记表,签订有关文件,联合上报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11.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者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确因施 工、采矿等生产活动或者水利防洪工程等基本建设需要挪动界线标志的,施工 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的同意。

  12.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维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解 决。

  13.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上级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 人员的行政责任。

  14.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或者限期修复,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15.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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