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for for Forest Parks
Made 2018-12-2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Ningxia
- Subjects
- Forestry
- Keywords
-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financing, policy/planning, private forest, public forest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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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1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8 年 12 月 2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 公布 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 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自然生 长或者人工种植的树木,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 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保 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生态、经 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级森林 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 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经营 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确定的森林公园建设目标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利用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的森林 资源建设森林公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森林公园经营单 位),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管 理部门应当与森林公园经营单位签订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协议, 明确经营权限、管护责任、管护要求、环境保护措施、旅游安全 管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协议,维护 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秩序,提高服务水平。 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做好管理 服务工作,帮助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保障其合法经营权利。 第九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 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人建设经营森林公园。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经营,应当适应城乡居民休 闲旅游和生态产品开发需要,并与当地就业、脱贫富民计划、文 化旅游项目开发相协调。 鼓励、支持政府投资新建的森林公园经营单位与文化旅游经 营等企业联合开发文化、旅游、娱乐项目。 第十一条 利用森林公园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并与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建设森林公园,应当进行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森林公园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属于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新建森林公园应当符合空间规划关于土地利用、城镇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 设计进行。 在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生态保育区等重要景观区内,不得从 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4 第十六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 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应当遵守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森林公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森 林公园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不得破坏通往森林公园的道路、电路、 供排水管道等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游览者、专门区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应当爱护森林公园的动植物和各种设施设备,维护森林公园环境 卫生,遵守森林公园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林业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 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应当免费开放,经依法批准收费的除外。 城乡居民在政府投资新建的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 办法,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的游览者、经营单位和个人,毁坏森 林公园的动植物或者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