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Jiangxi Province for rewarding meritorious personnel for reporting illegal agricultural acts
Made 2019-12-1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Jiangxi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enforcement/compli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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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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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侵犯农业生产秩序,破坏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和 环境等行为,加快推进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农业诚信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鼓 励公众积极举报农业违法行为,规范对农业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从事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农业资源和环 境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方式向省农业农村厅实名举报并符 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承担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和自身属于农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第三条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开通农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对农业违法行为 的举报。 (一)书面举报:径送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农业农村 厅大楼信箱; (二)网络举报:通过江西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农业执法-农业违法案件举报平台举报 (http://58.17.26.38: 10 080/Agriculture/pages/jubao.html); (三)电话举报:12316; (四)来访举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农业农村厅 2 号楼 4 楼。 第四条 举报下列农业违法行为之一,经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或牵头组织查处并追究了相 关违法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经省农业农村厅督(转)属地执法机构办理的罚没款 2 万元(含)以上或者属于假劣农资案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经省 农业农村厅督(转)属地执法机构办理的罚没款 2 万元以下或者不属于假劣农资案件的,省 农业农村厅不予奖励。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猪屠宰、非法捕捞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研究、实验和生产、经营、加工转基因产 品等行为; (五)违反植物检疫、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涉及农业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举报行为,不予奖励: (一)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三)不实举报; (四)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展开初步核查或已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调查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的; (六)举报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八)匿名举报; (九)违反国家规定的举报行为。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全部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 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 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 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依据财务管理规定 直接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遵循“一案一奖,重案重奖”的原则,对一个举报案件最低不低于 200 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金: (一)有罚没款的,根据罚没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一级举报 5%,二级举报 3%,三 级举报 1%。 (二)没有罚没款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奖励 1 万元;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奖励 2 万元。 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分别给予 2 万元(一级举报)、1 万 元(二级举报)、5000 元(三级举报)奖励。 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给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业执法经费中列 支,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奖金发放程序: (一)厅执法监督处应当每季度根据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发放 意见(附有关材料:举报有功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地址,举报受理记录复印 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或公安立案告知书等),经处务会研究并报请厅分 管领导审批后,以厅名义向举报有功人员发出领取奖励金的通知; (二)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 户(卡)信息(寄)送至厅执法监督处申领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厅执法监督处办理支付举报奖励金时,应填写《举报奖励金发放表》,注明案件 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奖金直接转账到举 报有功人员银行账户(卡); (四)奖励资金发放和领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强化监督。 第十条 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举报人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 按提供举报材料可信度、详实性及配合调查情况奖励最优举报人,相同情况下按照受理时间 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 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 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私分、截留奖励金的。 第十四条 涉及食用农产品、动物检疫、生猪屠宰等举报的,如省政府有专门举报奖励 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商财政部门后,出台本地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