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Jiangxi Province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Urban and Town Land Use Tax
Made 1989-04-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Jiangxi
- Subjects
- Land and soil
- Keywords
- taxes, enforcement/compliance
Where to read it
No source link is recorded for this law.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60 号 发文时间:2007-08-13 (1989 年 4 月 1 日赣府发[1989]34 号发布,根据 1990 年 11 月 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增补有关条款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 1998 年 2 月 17 日省政府令第 74号第二次修订,根据 2007 年 8 月 13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 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 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为准;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 地面积为准;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土地征用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者核发土 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作调整。 第四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分别确定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 30 元; (二)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三)小城市 0.9元至 18 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元。" 第五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 50 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 万至 50 万的为中等城 市;不满 20 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计算。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 在地。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将本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后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对个别地段的等级或者征收税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调整,并 确定调整的起始时间。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 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 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免税的土地外,其余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 规定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 季缴纳。具体日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省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