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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Measures of Gansu provin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rmland Occupation Tax

Made 2008-12-0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Gansu
Subjects
Land and soil
Keywords
taxes, enforcement/compli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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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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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 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 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 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 收。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 1 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 24 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 16 元。(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 1 亩但不超 过 2 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 16 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 12 元。(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 2 亩但不 超过 3 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 10 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 8 元。(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 3 亩的 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 8 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 4 元。 第六条 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 1 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 基础上加征 30%,兰州市各区加征 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 50%。 第八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 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取得 产权证的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 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 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 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 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 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 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 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 30 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 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 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临时占用耕 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 2 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 筑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 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 2 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 还。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 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 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县区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 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 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 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 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 年 9 月 16 日甘政发〔1987〕139 号文发布、1997 年 10 月 22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修正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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