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Anhui Province for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and Town Land Use Tax
Made 1989-02-1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Anhui
- Subjects
- Land and soil
- Keywords
- taxes, enforcement/compliance
Where to read it
No source link is recorded for this law.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 年 2月 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 3号发布 根据 2002 年 3月 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 2007 年 10 月 24 日《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 (二)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三)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 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 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 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的重点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 额的 30%。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 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 2007 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 年 10 月 24 日 实施日期:1989 年 01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