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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Measures for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to Impl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Laying of 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

Made 1994-09-1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Energy, Sea
Keywords
authorization/permit,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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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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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 查、勘测、铺设、维修、保护及其它有关活动。

  3.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上铺设的通信及其它信息传递、输电用 海底电缆,统称为军用海底电缆。

  4. 第四条 总参谋部通信部是全军军用海底电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沿 海大军区、海军司令部通信部(以下简称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 作。

  5.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海区分局监督指导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军用海底电缆管 理单位协助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保护军用海底电缆的安 全,查处破坏军用海底电缆的事件。

  6. 第六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 60 天,向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 5 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 理机构审批。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 (四)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

  7. 第七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 查、勘测简明规则》的要求。 关联法规:

  8. 第八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于铺设施工前 60 天将申请书及《路由调 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 5 份),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 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底电缆用途、使用材料、精确路线图和位置表、总长度、起止点; (二)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船舶; (三)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天内作出答复。批准后应发给《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 证》。

  9. 第九条 获准的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 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应及时向相关的海区分局报告。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 相关的海区分局批准。

  10. 第十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铺设完毕后 90 天内,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应填写《海底电缆注 册表》一式 4 份报送相关的海区分局备案。军用海底电缆的文件资料属于军事秘密,均按机密以上文 档保管,不得泄密。

  11. 第十一条 改造、维修军用海底电缆,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在向相关海区分局报告的同时 进入现场作业,也可在修复后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应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12. 第十二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报废及处理,由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后,报告国家海洋局相关海区分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打捞、切断、拆除军用海底电缆。

  13. 第十三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铺设、修理、改造、拆除,应维护海上正常秩序。 军用海底电缆的铺设、修理、改造、拆除工程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碍海上正常秩序, 并将遗留物的情况报相关的海区分局。

  14.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 2 海里或划有禁止抛锚渔捞区(港内为两 侧各 100 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渔、养殖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15. 第十五条 军用海底电缆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密级程度,确定公布的范围,商国家海洋局 对外公布。军用海底电缆的公布分为:对外公布、内部(海洋、公安、边防、港监、渔政等部门)掌握 两种情况。

  16. 第十六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的布设情况,在军用海底 电缆两侧各 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 100 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军用海缆安全的作业,应事先与军用 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商并报相关的海区分局批准。

  17. 第十七条 在军用海底电缆登陆点附近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安全范围(海缆两侧各 50 米)内爆破,钻探,堆放、设置易爆易燃物品,堆放笨重物品、垃 圾、矿渣或倾倒有酸、碱、盐的液体; (二)在陆地埋设段两侧各 5 米范围内进行建屋搭棚、围堤坝、建码头等建筑施工作业。

  18. 第十八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或其他海上作业,不得对现有军用海底电缆的维修造成妨 碍;凡需迁移、交越已铺设的军用海底电缆,应与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商(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 应请示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海区分局批准,并承担迁移、交越工程引起的费用等;与军 用电缆交叉应大于 45 度角,平行最小间距应限制在 2 海里以上。

  19. 第十九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如须迁改原有设施或造成捕捞、养殖等损失,军用海底电缆 建设单位应根据损失情况作一次性赔偿。

  20. 第二十条 损毁军用海底电缆,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一)通信电路阻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破坏军用海底电缆修复费用; (三)为处理损毁所进行的调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它费用。

  21.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军用海底电缆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 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2. 第二十二条 在军用海底电缆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时,作业海域应有明显标志。过往船舶应 予避让,擅自驶入作业海域造成作业器具损失的,应追究驶入船舶的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

  23.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 规定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4.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管辖海域内的军用海底电缆,由海南省海洋局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 理规定》和本办法实施管理,行使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的管理职责。

  25.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负责解释。

  26.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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