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et Feeds
Made 2018-04-2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Livestock
- Keywords
- animal feed/feedstuffs, authorization/permit, registr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spection, internal trade, packaging/labelling
- Categori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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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0 号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 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 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 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巳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 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 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 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l —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 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巳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 2019 年 9 月 1 日 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 可证。 三、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巳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 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 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 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 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巳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 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 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 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 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 —2 — 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 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巳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 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 规定,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 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 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制定产品标签,2019 年 9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 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 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巳经获得的相关产品 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巳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 —3 — 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 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 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 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附件: 1.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2.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4.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5.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6.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18 年 4 月 27 日 —4 — 附件 1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 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和其他宠物饲料,也称为宠物食品。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 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 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 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 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 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 配制的饲料。 第三条 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 —5 — 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 许可证。 第四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 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戒者检 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 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 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 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五条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 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 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 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 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 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 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 销售。 —6 —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 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七条 出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八条 宠物饲料产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符 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产品质量 安全,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 要求。 第十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 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 文件。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 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 —7 — 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 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 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 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 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十二条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 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 料产品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对宠物 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 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 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 处理或者销毁。 宠物饲料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 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十四条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 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 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 —8 — 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第十五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 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 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 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 料产品监督抽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 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 台名单。 第十七条 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 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饲料原 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的,或 者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依据《饲料和 —9 —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或者未对生产的 宠物饲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 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 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一)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 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的; (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 —10 — 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 (四)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宠物饲料产品,生产 企业不主动召回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 宠物饲料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 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 其他种类宠物饲料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