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formation Staff of the National Traceability Platform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Made 2021-07-2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国家追溯平台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registra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insp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traceabilit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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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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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溯平台信息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信息 员队伍,加强信息员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 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指定,承担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管理、账号分配与权限管理、账号日 常监控和管理、地方动态信息采集与报送等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受托事业 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信息员管理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配备的信息 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制度规范; (二)熟悉计算机系统操作,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第五条 信息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机构主体注册基础信息采集与录入工作,按需分配用户管理员账号和用户账号, 避免发生账号使用混乱; (二)负责监控和管理所分配用户管理员账号和用户账号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指导所分配用户管理员账号和用户账号的机构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 (四)负责指导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追溯平台; (五)负责采集和报送本辖区内农产品安全追溯工作地方动态信息等。 第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信息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信息员在发现国家追溯平台发生使用故障时,应当及时上报。 第八条 信息员应当加强本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员在账号分配和权限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账号分 配和权限管理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