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projects supported by the central special lottery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s
Made 2009-09-1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Keywords
- policy/planning, poverty,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spection,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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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 (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扶贫政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 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是指用中央专项彩票公 益金支持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革命老区县贫困村开展整村推 进项目。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专项彩票公 益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相关资金,支持中央专项公益金扶 贫项目的开展。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组织 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组织落实。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与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整合使用; (三)项目择优遴选、公开透明、群众参与。 第五条 凡是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 2 应在显著地方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 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入户路、联 户路、生产路等道路建设,人畜饮水池、小型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 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主要包括:改灶、改厕、 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为每个项目实施村提供 15万元资 金,用于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大中型基建项目;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 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项目村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由地方协调 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3 第九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准和政策指导; (二)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 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制定和政策指导; (二)负责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及范围; (三)会同财政部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 (四)负责制定项目操作指南,并组织开展参与式项目规划、实 施、监督等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监督、检查 和评估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准备和申报项目; (二)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三)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省项目资金的下拨和监管。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准备和申报项目; (二)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县的竞选方案,并组织开展竞选工作; 4 (三)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四)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五)负责对项目县开展参与式村级规划和实施的培训和指导; (六)负责对本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和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县级扶贫部门共同确定本县项目村,并负责本县项目村 村级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二)负责本县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助、指导本县项目村制定村级规划; (二)负责汇总本县项目村村级规划,形成本县项目实施方案,并 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 (三)负责本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 监督; (四)负责为本县项目村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 第四章 项目准备、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扶贫开发工作 的有关计划和要求,确定项目实施省份,并联合制定下发彩票公益金 扶贫项目申报方案,下达拟支持的项目县数、项目村数以及资金控制 规模。 5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省份确定后,由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县的竞选,并确定项目县。 第十七条 项目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协助项目村按照 参与式村级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编制村级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 划。 第十八条 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本县项目村,并审核、 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实施方案,报省 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实 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申报书,上报国务院扶贫办。项目申报 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实施方式; (四)资金估算及初步安排; (五)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六)项目县选择原则; (七)分阶段实施计划; (八)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对各省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后,报送财 政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再由省级 6 财政结合省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分账核 算和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年项目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 资金及其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信息录入与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将一并纳入财政扶贫 资金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等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处罚。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 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二十六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公示、公告、投诉制。对项目村、项目内 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要进行公示公告。县级财政部门 和扶贫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7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 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 1 个月 内完成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并形成竣工报告报送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 部门;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项目竣工报告后 1 个月内 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国 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条 验收评价以本暂行办法、操作指南和参与式村级规划 为依据。验收评价内容包括:村民参与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 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和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 类型指导、协助项目村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