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 Measure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for Unannounced Inspections of Food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Made 2024-09-0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China · Xinjiang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rocessing/handling, internal trade, transport/storage, hygiene/sanitary procedures, inspection,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开展 的飞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经营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针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店登记证、小食杂店 登记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 第四条 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问题导向,及 时化解风险,严惩违法行为,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 工作要求,不得泄露检查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商业秘密等。检查人员与检 查对象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飞行检查应当由 2 名以上(含 2 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 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飞 行检查。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区飞行检查人员库并动态调整,地(州、市)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飞行检查人员库并动态调整。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从全区飞行检查人员库中随机调配人员开展飞行检查。因工作需 要,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配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开展飞行检查: (一)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 (二)列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整治范围的; (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 (四)被投诉举报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 (八)造成食品安全负面舆情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 第三章 检 查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拟检查事项、享有 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检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场所实施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应 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检查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并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食品生产 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 定》要求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遵守相关仪容仪表规定。开展飞行检查时应当规范使用执法 记录仪等设备记录检查过程。 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询问记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签 字的,应予以注明。 检查过程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检查人员认为需要调整检查对象、检查时间等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延伸检查其他关联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应及时报请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时,还应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 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条 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可以当场整改的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较大风险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检查人员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相关措施及现场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食品生产经 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将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负责 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等材料上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原因、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 意见等。 检查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及时通报下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飞行检查情况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 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 当场责令其整改。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