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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nterim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armland Occupation Tax

Made 2007-12-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Land and soil
Keywords
taxe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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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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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1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 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 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 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 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 米为 10元至 50 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 1亩但不超过 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元至 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 2亩但不超过 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元至 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 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元至 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 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 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 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 地适用税额的 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 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 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 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 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 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 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 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 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 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 通知之日起 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 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 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 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 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 用税。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1987年 4月 1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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