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Zigui coun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Made 2013-01-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Hubei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Keywords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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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2013 年中央和省、市关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的有关要求,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意见>的通知》 (秭办发[2013]23 号)精神,明确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引导和促进我县家庭农场稳步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认定的家庭农场,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以农户家庭为 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规 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家庭农场。 二、认定原则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主申报、逐级推荐、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 则。 三、认定标准 (一)基础建设完善 1、主体合规: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并在县农经部门备案,注册登记一年以上, 注册资金 20 万元以上;家庭固定从业人数 2 人以上,常年雇工不超过家庭劳动力;农场主为农村 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素质较高,参加县以上举办的 专门业务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2、规模适度:种植业连片规模在 50 亩以上,年收入 10 万元以上。养殖业:生猪年出栏在 500 头 以上,羊年出栏在 300 头以上,牛出栏 30 头以上,家禽年出笼 10000 羽以上,水产养殖业面积在 50 亩以上。从事特色养殖的,年收入 20 万元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年限 5 年以上。 3、场所齐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农场标识牌。种 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4、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排放达到环保要 求,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生产经营规范 1、管理规范化:一是制度健全。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岗位职责、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安 全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公布,落实到位。二是财务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有规 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记载详实,分类科学,资料齐全,能真实的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2、生产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两清两减”(清洁种植和清洁养殖、农 药和化肥减量)的要求进行生产,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进 行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强的新品 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专业化程度高。 3、经营市场化:产品销售有市场,基本实现了订单生产与销售,并建立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 营销网络。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 4、产品品牌化:产品有标牌,销售有包装,市场竞争力较强。积极开展“三品”(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并有 1-2 个产品取得认证标识。 (三)综合效益较好 1、经营收入高。农业收入达到家庭总收入的 80%以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及家庭年收入高于 当地农户 20%以上。 2、生态效益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照生态农业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源得到综合 利用,禁用对生态环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坏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 3、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 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以上标准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的财政所(经管站)提出申请,并带有关 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资料进行审核,并报乡镇政府分管领 导,由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经管局)。 (三)综合评审。由县财政局(经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评,综 合评分在 90 分以上的纳入候选名单,采取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 (四)审批确认。公示期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行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秭归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须盖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工商年检记录); (三)行业许可合格证,农场主户籍、学历证明、农业培训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荣誉和 奖励证书; (四)生产目标和计划,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证明,环评批复文件, 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农产品检测报告,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 (六)家庭农场年度总结; (七)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 六、日常管理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凡被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两年 进行一次复查,在复查时达不到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年审复查按照 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申报及认定程序进行。 七、政策扶持 对当年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一万元奖励(同一农场不重复享受),优先享受中央和省、 市、县出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积极向市、省推荐。 八、直接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情形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 产业政策的,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 查实,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 2 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三)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 格。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经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