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Zhecheng city of Shandong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Made 2013-04-1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山东省诸城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handong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Keywords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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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家庭农场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 《诸城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 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诸城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诸城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 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本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村经济实体。 第二条 凡在诸城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 家庭农场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认定的家庭农场必须达到相应标 准。(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标准见附件 1)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委农工办牵头负责。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常年有 2 人以上(含 2 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同时,家庭农场主 年龄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有专业生产经营项目,专业生产率占 90%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取得畜牧、国土部门《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登 记备案证明》和《规模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证明》,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畜禽养殖场动物防 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水域滩涂养 殖使用证》。 3、农场用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全部利用土地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 4、有会计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5、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防灾抗灾能力。从事粮食、黄烟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机械化生产率达到 9 0%以上。 6、围绕所从事产业,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用地相对集中连片,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品 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高,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达到 90%以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 均纯收入达到本镇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 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8、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合同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且从事经营两年以上。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核准。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的,须先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 关部门取得资格认定。 2、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镇街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镇街为单位向市委农工办报送审核材料。 3、认定。主管部门根据镇街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 出认定意见,由市委农工办发文公布,颁发“诸城市家庭农场”资格证。 4、工商登记。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诸城市或以上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获得法人资格。工商部门要适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5、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土 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帐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享受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 第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 报。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1、诸城市家庭农场认定主要标准 2、诸城市家庭农场申报表 http://www.zcny.gov.cn/Article/UploadFiles/201304/2013042209453759.doc http://www.zcny.gov.cn/Article/UploadFiles/201304/2013042209453759.doc http://www.zcny.gov.cn/Article/UploadFiles/201304/201304220945520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