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Wuhan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orestry farms
Made 2014-06-0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restry
- Keywords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ng,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No source link is recorded for this law.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经管、水产)局(办、中心): 经市农业局第 3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局 2014 年 6 月 6 日 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 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 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适用范围:武汉市境内新申 报或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由市经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武汉市境内达到下列标准与条件的各类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 (含婚姻、血缘关系),且不少于 2 人,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相关部门颁发 的“绿色证书”、市级以上农业技术培训资格证书; 2、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自申报之日起连片土地流转后续年限不得少于 5 年,面积要达到 某种产业要求的规模,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4、家庭农场农业年收入达到 15 万元以上,且家庭成员年均收入达到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收 入的 2 倍以上; 5、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6、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有比较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记录; 7、有固定的生产与管理场所; 8、悬挂统一的名称标识和基本情况简介。 (二)农业生产规模标准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以及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 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3、家庭农场主是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4、积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 5、家庭农场主为农村计划生育户。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 4、生产档案记录台账和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5、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 6、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各种农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由街(乡镇)经管站进行初审,区经管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市 经管局。 第四章 认定 第八条 市经管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评,并拿出初评意见。 第九条 市经管局协调市财政局农业处及种植业、水产专家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对符合市级示 范家庭农场的进行评审、公示后发文认定。 第十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时间在每年的 5 月底前,每年申报认定一次。 第五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并建库备案,定期监测。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享受与其相 关联的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年审时达不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或考评分低于 80 分的,取消市级示范家 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凡是连续二年或连续二次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过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 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 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报表 2.武汉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