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for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s
Made 2017-02-2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Xinjiang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Keywords
- poverty,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inspecti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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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源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xinyuan.gov.cn/info/1495/1886.htm 1/4 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政府网站! 网站首页 走进新源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今天是: 2018年3月9日 星期五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扶贫工作>>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7/02/22 新疆扶贫信息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贫困人口和贫困乡村受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 [2001]23号)和自治区党委五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国家和自治区为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 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 筹集的资金以及接受的援助或捐赠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科技扶贫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用于边境贫困农场 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含国债)、扶贫贴息贷款;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定点扶贫单位帮扶资金、东西扶贫协作援助资金;国 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贫困人口为基本对象,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为主战场,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 增加收入为重点,遵循公平优先,注重效益;到村入户,整村推进;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相互结 合,各有侧重,优化配置,相对集中,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根据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原则,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各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必须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为扶贫开发做好各 项服务工作。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各项扶贫资金扶持的 对象、投入的区域、分配的因素和管理的原则,综合平衡三项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分配方案,做好扶贫贷款的贴息审核工 作,提出科技扶贫资金和扶贫培训资金的使用计划,动员和认定社会筹集资金的扶贫性质,牵头组织财政、计委、农行、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各项扶贫资金的 使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报帐制的实施,扶贫贷款的贴息资金结 算。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国家以工代赈资金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负责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的落实,资金筹集、投放、回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贷。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国家财政每年拨付下达我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第七条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由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依据中国农业银行每年下达的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在系统内部统一筹集和调度。 第八条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1200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力争逐年增加。 第九条国家和自治区定点扶贫单位以及东西扶贫协作每年投入的援助资金。 第十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的扶贫资金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的扶贫济困资金。 第三章资金分配 http://www.xinyuan.gov.cn/index.jsp http://www.xinyuan.gov.cn/about.htm http://www.xinyuan.gov.cn/news.htm http://www.xinyuan.gov.cn/open.htm http://www.xinyuan.gov.cn/work.htm http://www.xinyuan.gov.cn/interact/inde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07 http://www.xinyuan.gov.cn/special/inde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08 http://www.xinyuan.gov.cn/index.jsp http://www.xinyuan.gov.cn/open.htm http://www.xinyuan.gov.cn/open/xxgkml/gwywj.htm http://www.xinyuan.gov.cn/open/xxgkml/fpgz.htm 3/9/2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源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xinyuan.gov.cn/info/1495/1886.htm 2/4 第十一条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培训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因素法进行分配,依 据的因素是贫困人口数(特困人口、低收入人口)、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数(重点村总数、当年整村推进拟验收村数)、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幅、基本生产生活条 件(地区类别)和资金使用效益,各因素间的权重为3∶3∶2∶1∶1,各因素的指标数据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第十二条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培训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的年度分配程序为: (一)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培训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少数民族 发展资金商自治区民委)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国家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四)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培训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 贫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地 (州)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有关地(州)扶贫办、财政局、计委和农行。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中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科技扶贫资金、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定点扶贫单位帮扶资金、东西扶贫协作 援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不进行分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各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重点村; (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重点扶贫项目、重点地区非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结束后退出的4个贫困县 (市); (三)国家和自治区定点扶贫单位帮扶资金、东西扶贫协作援助资金重点用于结对子帮扶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和贫困户;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应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和贫困户。 第十五条各项扶贫资金投向: (一)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投向改善贫困户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家庭手工业,开展科技扶贫和扶贫培训,兴建小型和微型农 牧业生产水利设施;适当帮助贫困户解决水电入户问题,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其中: 1、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投向少数民族聚居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和重点村,支持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发展; 2、科技扶贫资金,重点投向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以及能够覆盖和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关键性技术攻关; 3、扶贫培训资金,重点投向贫困农牧民实用技术、劳动技能和扶贫开发工作人员管理能力的培训。 (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投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修建乡村道路和牧道(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和微型农田水利,解决 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治理(含造林、种果、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家庭手工业、劳务输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市 场流通企业以及对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效果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和自治区定点扶贫单位帮扶资金、东西扶贫协作援助资金,重点投向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特困户救助等。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重点投向改善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各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干部职工住宅;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3/9/2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源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xinyuan.gov.cn/info/1495/1886.htm 3/4 (九)保险费; (十)各种项目资金配套; (十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 (十二)暂借周转; (十三)其他与扶贫资金使用和投向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培训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自治区人民政 府收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三项扶贫资金年度计划通知后,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计委和农行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三项扶 贫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分配到各有关县(市),同时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后,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农业银行新疆 分行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扶贫贴息贷款年度分配方案后,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落实资金,保证贷款发放。当年第二、三、四季度结束后10个工 作日内,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要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情况和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情况。 各地(州)财政局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拨付到有关县(市);各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扶贫 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后,在正常项目建设期,要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九条国家和自治区定点扶贫单位帮扶资金、东西扶贫协作援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的年度使用和实施计划应报自治区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各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以资金计划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要从已报自治区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的县级扶贫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全额报帐。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跨过下一年结余,全部上收自治区财政。 自治区、地(州)、县(市)和乡(镇)财政部门要设立统一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专户,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由县扶贫办审核后,县财政局予以报帐;以工代赈资金必须由县计委、扶贫办审核后,县财政局予以报帐。 自治区财政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与国家专项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一并由自治区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自治区财政厅专项下达到各有关地(州)、县(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 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扶贫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发放和管理。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贷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 持农业银行按照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发放和回收扶贫贷款。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应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说明情 况。 扶贫贴息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贴息期限内,执行统一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其中小 额信贷到户贷款的利息,在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后的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据实贴息。贴息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地(州)、县(市)、乡(镇)、村根据各项扶贫资金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原则上资金分配以公告为主;到村入 户资金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自治区在扶贫资金计划确定后,地(州)、县(市)、乡(镇)、村在收到上一级扶贫资金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 告。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各项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扶贫、财政、计划、民委和农行,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做到各项扶贫资金真正落实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重点村和贫困户。 第二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 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扶贫、财政、计划、民宗委和农行以及扶贫资金使用部门或单位要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 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年年初,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计委和农行,对上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地(州)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以及县(市)人民政府。 第七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约束激励机制。扶贫资金的分配,要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直接挂钩。奖励处罚的依据(以县为单 位): (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的结果; 3/9/20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源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xinyuan.gov.cn/info/1495/1886.htm 4/4 (二)自治区审计厅对扶贫资金年度审计的报告; (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计委和农行,对扶贫资金全面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奖励种类: (一)扶贫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益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扶贫资金管理较好,使用效益明显的,增加下一年度三项扶贫资金计划规模; (三)扶贫资金管理很好,使用效益突出的,以项目形式奖励资金并增加下一年度三项扶贫资金计划规模。 第二十八条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处罚种类: (一)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使用效益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较多,使用违规较严重的,暂缓或暂停拨付扶贫资金,并将追回的违规资金全部上收地(州)财政,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同意后,可重新分配。 (三)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较多,使用违规很严重的,调减下一年度三项扶贫资金计划规模,并将追回的违规资金全部上收自治区财政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条对各种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凡涉及个人责任的,依照有关法规、党纪、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应会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 法。国家财政扶贫资金中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科技扶贫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 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有关地(州)、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审计责任追究办法 下一条:扶贫小额信贷政策问答 新疆新源县人民政府开办 新疆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新疆新源县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新ICP备11000530号 ] 新源县政府网站标识码:6540250003 E-mail:dzzwzx@xinyuan.gov.cn 联系电话:0999-5031511 传真:0999-5027286 网站地图 新公网安备 65402502654039号 http://www.xinyuan.gov.cn/info/1495/1887.htm http://www.xinyuan.gov.cn/info/1495/1884.htm mailto:dzzwzx@xinyuan.gov.cn http://www.xinyuan.gov.cn/wz map.htm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65402502654039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5377FFC7B5FF44CDE053012819AC1017 http://www.ylnet.com.cn/web/110/ http://net.china.com.cn/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