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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nterim Measures of Miao-Dong Autonomous Prefecture of Qiandongna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family farms

Made 2014-07-0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黔东南州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Guizhou
Subject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Keywords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titu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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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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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农发〔2014〕91 号) 各县(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黔东南州家庭农场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 2014 年 7 月 3 日 黔东南州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制,加快我州农业现 代化进程,增强农业综合实力,提高农业增长质量,结合我州实 际,制定黔东南州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 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 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 第三条 凡在黔东南州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 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黔东南州境内从事规模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 2.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以经营农林牧 渔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 80%以上; 3.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在 5 年以上,租赁猪牛羊禽 舍 5 年以上。 4.种植业需具备的条件: 拥有农地经营权 20 亩以上。 5.养殖业需具备的条件: (1)年累计出栏商品猪 5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 10头以上; (2)年累计出栏 5 头以上肉牛; (3)年累计出栏 30 只以上肉羊; (4)年累计出栏 3000 羽以上家禽; (5)10 亩以上连片水产养殖或 1000 平方米以上网箱水产养 殖。 同时,州农委 2013 年 6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培育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州农通[2013]64 号)文件中 所提到的家庭农场标准作废。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1.家庭常年在农场劳动人员须在 2 人以上(含 2 人),同时, 家庭农场主必须年满 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围绕所从事产业,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 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 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 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 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 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资格认 定。 第七条 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程序: 1.填写“黔东南州家庭农场申报表”,向各县(市)农业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 2.提供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3.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 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土地流转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 5.家庭农场由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审批,报州农委 备案。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家庭农场颁发“家庭农场” 资格证,并予以授牌。 6.需申办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户,应先到所在地县 (市、开发区)工商局办理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农户凭 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农业部门办理“家庭农场” 资格证,工商部门凭“家庭农场”资格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州、县(市)各类资源应按上 级相关部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需求予以倾斜扶持,优先安排承 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 第九条 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以下 7 种情况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未取得资格证书,不得在名称 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收回资格证书和牌 匾,并通知该农户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2.因经营不善生产发展不正常; 3.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业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 6.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 7.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黔东南州家庭农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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