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Maanshan municipality of Anhui province for accreditation of model large professional households
Made 2013-05-3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级示范专业大户认定办法(暂行)。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Anhui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Keywords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titu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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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示范 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暂行)》和《马鞍山市市级示范专业 大户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马农文【2013】184 号 各县区农委、林业局、蔬菜局,开发园区、有关新区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 1 号文件精神,培育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我委组织制定了《马 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暂行)》和《马鞍山市市级示范专业大户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参照制定本县(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认定管理办法,并做好近期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 范专业大户准备工作。 附件:1.《马鞍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暂行)》 2.《马鞍山市市级示范专业大户认定办法(暂行)》 二 0 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市级示范专业大户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根 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示范专业大户认定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 第二条 凡在马鞍山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均可按照本办法由县区、新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 市农业主管部门评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专业大户是以某一种农产品为主要生产经营对象,具有较大生产经营规模、具备较高专业种养水平的 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县区、新区农业主管部门是专业大户认定的组织管理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示范专业大户 的资格评定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级示范专业大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本市各县区、新区认定的专业大户。 2.达到相关规模标准(见附件 1)。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 3.所从事产业符合全市农业产业规划布局,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进行名特优品种的生产等。 4.制定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 5.所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 5 年,且从事经营 1 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请。专业大户对照示范专业大户申报条件,填写《马鞍山市示范专业大户申请表》(见附件 2),并按第五 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推荐。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推荐。 3.评定。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分(见附表 1 至附表 6),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在综 合评分 60 分以上的专业大户中按照得分高低择优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扶持政策: 1.符合市委、市政府《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文件规定条款的,优先兑现政策。 2.优先推荐市级示范专业大户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专业大户。 3.对于基础设施投资给予一定的补助。 4.优先推荐给商业银行,解决融资需求。 5.凡被认定的示范专业大户,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市、县区级财政及各 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八条 市级示范专业大户每年评定 1 次,并实行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保优汰劣。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示范专业大户资格: 1.专业大户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专业大户(申报)资 格,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2.专业大户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遵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专 业大户(申报)资格,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3.专业大户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其示范专业大户资格。 4. 年审时达不到示范专业大户条件要求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马鞍山市示范专业大户规模经营标准(附件下载) 2、马鞍山市示范专业大户申请审批表(附件下载) 3、马鞍山市 粮油种植、蔬菜瓜果、花木水果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示范专业大户综合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