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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nterim Measures of Dongkou coun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Made 2014-08-0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Hunan
Subject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Keywords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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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洞政办发〔2014〕7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8月4日 洞口县家庭农场(种植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 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和《湖南省农业 厅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湘农业发〔2014〕42号)精神,加快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推动现代农业强县 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种植业,下同)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 要劳动力,从事种植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种植业收 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其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出当地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以 上,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四)经营规模适度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租期或 承包期在7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150亩左右,由种粮大户改造的家庭农场 剩余承包期5年以上;从事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 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所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从事生产的劳动力数量要与家庭农场规模相匹配,拥有一定数 量的农业生产机械,流转耕地无抛荒记录; (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八)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家庭农场类型。种植业家庭农场分为普通型家庭农场和示范 性家庭农场。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家庭农场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 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 营场所(种植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可以直接作为家 庭农场的经营场所 (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以及与主导产业相关的销售、加 工、运输贮藏,实行种养结合、技术和生产服务等。申请人所从事的主要 产业要遵循产业规划,与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布局相适应。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申报审批表(种植业);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 (包括 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四)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五)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六)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和考核 第九条 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主体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 农业局,下同),登记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程序。由申请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 农技站对申报的农场土地流转、业主技能、经营状况等进行初审,县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核准为合格的申请人,并颁发 《洞口县家庭农场证书(种植业)》。申请人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证书后, 到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家庭 农场进行设立、变更、登记及监管。 第十一条 通过批准成立的家庭农场,每年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年审合格证。 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勒令整改。凡连续两年考核不 合格,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兑现承包合同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第四章 扶持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家庭农场不断改造、提升发展水平,与龙头企业、种 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共同发展、融合发展。除以种植业为主业外,同时 从事家庭养殖、农机服务、粮食加工流通业,培养机农结合和企农结合型 家庭农场。 第十三条 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能力。利用阳光工 程培训项目,优先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每年选送10名家庭农场主参与省 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主到大专院校培训。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户籍的大中专 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制度。按照主体法人化、规模适 度化、技术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企业化、生产设施化、模式生态化 的要求,每年评选一定数额的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家 庭农场为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名额不得超过当年家庭 农场总数的20%。 示范性家庭农场两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对评选为示范性家庭农 场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从评选出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10 名以上参与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 第十五条 建立优先服务制度。 实行一个农场由一名领导和一名农技员定点服务,及时为农场提供信 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推广使用新型农业机械 和先进生产技术,降低家庭农场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生产效益,确 保关键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农场生产的优质产品畅通销售。 引导农场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制定适合自身生产要求、操作性强 、科学有效的技术规程。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建立质量全程监 控、市场准入、可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定点服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 家庭农场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提高农场经营效益,对服务有功人员由 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扶持奖励制度。 (一)家庭农场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县里的各项惠农政策。 (二)整合涉农项目资金,优先安排项目建设,改善家庭农场生产基 地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装备水平。 (三)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发展家庭农场,扶持一批经营规模适度、 综合效益良好、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场,重点扶持省级和县级示范性家 庭农场。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洞口县委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 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发〔2014〕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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