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of Bianhua c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family farms
Made 201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Heilongjiang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Keywords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titution, subsidy/incentive,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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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家庭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3)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 0 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绥化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培育家庭农场,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 全市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 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种养业综合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指以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畜禽、水产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业综合型家庭农场是种植业、养殖业相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农场登记发照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农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 自主权。 第二章 认定事项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等情况; (四)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 (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情况。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住所应是其生产经营基地所在地。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农村户籍,年满 18 周岁以上。 第十条 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允许有季节性雇工。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的收入以农业生产和经营收入为主。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的种养经验和经营能力,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从 事粮食生产的,面积在 200 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种植面积应在 50 亩以上。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水产类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 水面 5 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标准精养鱼池 50 亩以上。 (三)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生产经营的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 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三分之二,副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具体标准如下: 类型 指标 小型农场 中型农场 大型农场 种植业 粮食作物 经营面积(亩) 200-500 500-1000 1000 以上 (不含 500) (不含 1000) 园艺作物 设施种植 棚室面积(亩) 50-100 100-200 200 以上 (不含 100) (不含 200) 露地种植 面积(亩) 100-200 200-500 500 以上 (不含 200 ) (不含 500) 养殖业 家畜 生猪 存栏(头) 100~300 300~500 500 以上 (不含 300) (不含 500) 奶肉牛 存栏(头) 50~100 100 头~200 200 以上 (不含 50) (不含 200) 羊 存栏(头) 100~200 200~400 400 以上 (不含 200) (不含 400) 家禽 存栏(只) 2000~5000 5000~10000 (不含 2000) (不含 10000) 10000 只以上 水产养殖 渔池 面积(亩) 50--100 100--200 200 以上 (不含 100) (不含 200) (注:园艺种植主要品种指果、蔬、瓜、花、菌) 第十四条 种植业家庭农场具备的农田、水电、厂房、场地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具 有防灾抗灾能力,大田农业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 95%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养殖范围在规划允许的范围之内,养殖场内布局合理,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 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产品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土地产出率和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 动效应。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申报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合同; (四)养殖业家庭农场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认 定,核实认定后,由申请人持乡(镇)政府批准的申报表到县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 营业执照,同时报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不得转让。遗失或毁损,家庭农场经营者应申请原发照部门补发。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登记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定一次。在年审时达不到家庭 农场认定标准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登记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与服务,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定出不同等 级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重点扶持。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