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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Total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Rare Earth Mining and Rare Earth Smelting and Separation

Made 2025-07-2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Mineral resources
Keywords
management/conservation, minerals, explor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nvironmental planning, offences/penalties, policy/planning, standards,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mining, inspection
Categories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开采,是指将氟碳铈矿、离子型稀 土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进行采选,生成稀土矿产品的 生产过程。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是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 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3. 第三条 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 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 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4.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 控管理。

  5.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稀土产 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 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 院批准。

  6.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 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开采企业 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统称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 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总量 控制指标下达情况通报稀土生产企业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 第七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 离。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除依据前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 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8. 第八条 稀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 责。

  9. 第九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 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 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生产企业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

  10. 第十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 流向信息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 溯信息系统。

  11. 第十一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 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网络 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障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

  12.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 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涉企行政检 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精准高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 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13. 第十三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

  14. 第十四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15.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 作人员在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

  16.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 年 6 月 13 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 号)同时废止。 - 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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