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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collection and use of national major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fund

Made 2009-12-3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Water
Keywords
water supply, waterworks, inspection,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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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 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 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 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B2%C6%D5%FE%B2%BF%20%CB%AE%C0%FB%B2%BF%20%B7%A2%D5%B9%BA%CD%B8%C4%B8%EF%CE%AF%D4%B1%BB%E1 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 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 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 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 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 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 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 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征收,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 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 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 14 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 简称 14 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 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6 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 省份(以下简称 16 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 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 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 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条 14 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 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驻当地 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 员办应于每月 12 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 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 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 15 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 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 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 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 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 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16 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 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 (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 01 款 58 项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专员办对 14 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 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 01 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资金”和 02 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 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 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 03 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资金”。 第十三条 14 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 额的 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 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 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16 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 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 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 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 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 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 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 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 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14 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 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 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二)16 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 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 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 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 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 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 《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 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 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级财 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 资金。 16 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 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 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 213 类 04 款 70 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 项“国家重 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 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 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 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 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16 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 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 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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