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se of China Nature Reserve Emblem
Made 2007-06-0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Keywords
- national parks, protected area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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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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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89 号 关于印发《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林业局(厅)、农业、渔业、畜牧(农牧)厅(局)、国 土资源厅(局):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已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于 2006 年联合向社会 公布,为规范其制作、使用和管理,四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应在 2007 年年底之前启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以提高全社会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促进自然保护 区的建设和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并管理好区徽的使用。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电子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 www.mep.gov.cn 下载。 附件: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环保总局 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六月八日 抄送:水利部、中科院、国家海洋局。 附件: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使用,使其能够更好地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 土资源部 2006 年联合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NATURE RESERVE OF CHINA)名称、图形及 其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制作、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标识的所有权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国土资源 部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自然保护区制作、使用中国自然保护 区区徽实施监督管理,凡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的,应责令纠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的文字、图形、色彩及比例关系。 第六条 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均可自行 制作和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可在以下场合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一)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及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管护站点; (三)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宣传牌、指示牌等标识; (四)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科研监测设施及设备; (五)自然保护区旅游、服务、接待、娱乐、交通等设施及工具; (六)自然保护区的印刷品、宣传品、网站、电子文件; (七)自然保护区主办的宣传活动、会议等; (八)自然保护区的徽章、奖章、证书; (九)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制服、名片及办公用品; (十)自然保护区自主开发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产品外包装。 第八条 社会公益性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有关单位开展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或出 版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印刷品、宣传品可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