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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st of Targets for Joint Punishment for Wage Arrear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Untrustworthiness

Made 2021-11-1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Keywords
rural employment,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labour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4. 第四条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5.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 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6.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 有的权利和本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7.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 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8.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 前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

  9. 第九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27/content_5653771.htm 1/3 20/04/2022, 14:49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_劳动就业_中国政府网

  10.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 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 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 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11. 第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12.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13.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 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 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 名单。

  15.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16. 第十六条 列入决定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

  17.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 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网站: (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 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18.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19.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27/content_5653771.htm 2/3 20/04/2022, 14:49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_劳动就业_中国政府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常务会议 最新 要闻 最新 督查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宏观经济运行 宪法 全体会议 讲话 专题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我向总理说句话 部门地方大厅 部门数据 国旗 组织机构 文章 政务联播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 便民服务 数据快递 国歌 政府工作报告 媒体报道 新闻发布 公报 政策法规意见征集 服务专题 数据解读 国徽 视频 滚动 政策解读 服务搜索 数据专题 版图 音频 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 数据说 行政区划 图片库 政策专题 生猪信息 直通地方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港澳机构网站 驻外机构 媒体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微博、微信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27/content_5653771.ht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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