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im Measures for statistics, verification, evaluation, and reporting of disaster situation
Made 1997-03-2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Environment
- Keywords
- hazards, flood, water shortage/drought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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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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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http://www.nxmca.gov.cn/c/2014-01-06/478292.html 1/3 网站首页 民政简介 信息公开 专题聚焦 下载中心 个人办事 机构办事 通知公告 媒体转载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救灾工作 政策法规 综合 社工队伍 救灾工作 社区建设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社会事务 民间组织 区划地名 老龄事业 彩票福利 救灾工作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1997年3月28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 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 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 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 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 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http://www.nxmca.gov.cn/ http://www.nxmca.gov.cn/c/2013-10-30/473577.html http://www.nxmca.gov.cn/xxgk/gkzn/ http://www.nxmca.gov.cn/ztjj/ http://www.nxmca.gov.cn/xzzx/ http://www.nxmca.gov.cn/grbs/cxdb/bszn/ http://www.nxmca.gov.cn/jgbs/stdj/bszn/ http://www.nxmca.gov.cn/tzgg/ http://www.nxmca.gov.cn/mtzz/ http://www.nxmca.gov.cn/ http://www.nxmca.gov.cn/zcfg/zh/ http://www.nxmca.gov.cn/zcfg/jjh/ http://www.nxmca.gov.cn/zcfg/zh/ http://www.nxmca.gov.cn/zcfg/mbfqy/ http://www.nxmca.gov.cn/zcfg/jjh/ http://www.nxmca.gov.cn/zcfg/sqjs/ http://www.nxmca.gov.cn/zcfg/shjz/ http://www.nxmca.gov.cn/zcfg/shfl/ http://www.nxmca.gov.cn/zcfg/shsw/ http://www.nxmca.gov.cn/zcfg/mjzz/ http://www.nxmca.gov.cn/zcfg/qhdm/ http://www.nxmca.gov.cn/zcfg/llsy/ http://www.nxmca.gov.cn/zcfg/cpfl/ 10/17/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http://www.nxmca.gov.cn/c/2014-01-06/478292.html 2/3 第五条 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 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 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 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 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 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 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牧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九条 工作数据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安 排口粮救济款数、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需恢复住房数、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已恢 复住房数、需救济伤病人口数、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需衣被救济人口数、已安排 衣被救济款数、已救济衣被人口数、已安排转移安置款数、已救济转移安置人口数、中央财政投入救灾 资金数、省地县各级财政投入救灾资金数、中央政府投入救灾物资数、省地县各级投入救灾物资数、中 央政府下拨的接收捐赠数、省地县各级接收捐赠数、参加救灾工作人次数、 参加救灾军队人次数、地方救灾装备投入情况、军队救灾装备投入情况、灾民参加生产自救人次数 和收入等。 第十条 灾情统计的各类指标解释,以《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计 函[1995]290号)为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灾情进行核定,核定灾情可视情况采用如下不同方 式: (一)全面核定: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力对灾害造成的各方面损失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定。 (二)抽样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随机选取部分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三)典型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或重灾地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 面灾情。 (四)专项核定:对某项损失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以核定全面灾情。 第十二条 每次大灾后或年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粮食、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 析,核定出最终灾情数据。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 (一)报送书面灾情报告。包括通过传真机、联网计算机传送的文字报告。 (二)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月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 报表》、《春荒、夏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危害严重的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 震、雪灾、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灾情报告: (一)报灾时间:初步灾情在灾害形成24小时内向民政部报告,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随时报告,全面 灾情待灾情稳定后及时报告。 (二)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致灾原 因、救灾工作情况等。 10/17/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http://www.nxmca.gov.cn/c/2014-01-06/478292.html 3/3 突发性大灾可在抄送直接上级部门的同时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灾情的统计、核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不得夸 大、缩小、隐瞒和谎报。 第十七条 对坚持原则,如实反映灾情,避免灾区发生较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对报灾不实或延误 报灾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主管救灾的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 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内务部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关于我们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备案号:宁ICP备1100018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0000006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76号 维护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中心 邮编:750001 电话:(0951-5915507) http://www.nxmca.gov.cn/c/2013-11-08/474435.html http://www.nxmca.gov.cn/zddt/ http://www.nxmca.gov.cn/c/2013-11-08/474482.html 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548E16C9A20717B8E053012819AC1D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