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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lectricity Tariff Premium Subsidy Funds for Renewable Energy

Made 2012-03-1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Energy
Keywords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renewable energy, subsidy/incen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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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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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 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 115号),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 http://www.gov.cn/zwgk/2012-04/05/content_2107050.htm 1/3 11/16/2018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 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3.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 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4.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 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 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 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5.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 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6.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 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7.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 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 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8.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 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 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9.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 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 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 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 平。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http://www.gov.cn/zwgk/2012-04/05/content_2107050.htm 2/3 11/16/2018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11.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 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 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12.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 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 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13.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 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14.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 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 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 相关证明材料。

  15.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 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16.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 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附 则

  17.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18.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 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附: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 【E-mail推荐 发送 】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13 ww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wgk/2012-04/05/content_2107050.ht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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