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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Jilin province on grain risk funds

Made 1995-01-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Jilin
Subject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cereals/grains/rice,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crops, financing
Categories
agricultur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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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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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政发[1995]1 号 发布日期:1995-1-1 执行日期:1995-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厅制定的《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 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发〔1994〕31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 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 1994 年粮食年度起,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市、州、县粮食风险基金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建立。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各级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 出。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 金。 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贴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 第六条 各市、州、县应组织财政、粮食、物价等部门认真测算,按照第四条用途要求测算地 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规模,确定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 规模。市、州、县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除省补贴外,还应由地方政府筹集一部分。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厅、物价局负责管 理,市、州、县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财政局会同粮食局、物价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的预算安排不得低于省确定的最低规模。财政 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地方粮食风险基 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 财政厅制定下达。 第九条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 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粮 食企业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粮食风险基金代垫, 粮食销售后,粮食部门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 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 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 省政府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所发生的价差支出,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 市、州、县政府自定政策,对粮食市场进行调控所发生的价差支出,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需经财政与粮食、物价部门协商,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 方可动用。 第十二条 各地应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粮食风险 基金只用于企业执行政府的政策性职能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 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 厅、粮食厅、物价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内过去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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