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
Made 201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Forestry, Cultivated plants
- Keywords
- certification, ecological production/organic production,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food additive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fruits/edible nuts, sheep/goats, international trade, packaging/labelling, meat, milk/dairy products, coffee/cocoa/tea, beverages
- Categories
- *, agriculture, so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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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 5. 认证程序 6. 认证后管理 7. 再认证 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 信息报告 10. 认证收费 — 1 — 1.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 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 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 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 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 准。 2.2 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 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 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2 —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 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 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 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 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 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 3 —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 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① 。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 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 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 6 的要求。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 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 ﹡② 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因除 5.2.4所列情形 之外其它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2.6 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 名录。 *①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②范围是﹡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其中产品范围 — 4 — 是指有机认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 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 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储藏等过程。 5.2.7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 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 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 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 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 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 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 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 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 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 — 5 — 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 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 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8)其他。 5.3 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 5.2 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 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 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 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 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 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 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 现场检查准备 5.4.1 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 — 6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 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 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 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 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 用时)等。 5.4.4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 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 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 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 — 7 — 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适用时)。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 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 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 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 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 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 10 个;农户数量不超过 10 个时, 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 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 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 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 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 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 5 日将认证委托 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 — 8 — 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 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 2 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 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 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 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 5.2.7 条款所提 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 性。 5.5.1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 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 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 行访谈。 (3)对 GB/T 19630 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 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 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 9 —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 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 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 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对植物生产认证,必要时可 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 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 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 检测。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 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 (3)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样品检测。 (4)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 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 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 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 — 10 — 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 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 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5)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 得检出。 5.5.3 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 (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产地环境 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 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 符合 GB/T 19630 规定的要求。 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 工操作的分包方。检查员可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 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 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 GB/T 19630 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机 构可以是符合 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要求的境外检测机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 查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 认是否符合 GB/T 19630 规定的要求。 5.5.4 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时,认证委托人应制定有机转 — 11 — 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 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 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 (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 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且不应缩短转换期。 (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受 理申请日期。 (4)对于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 4 年以上(含 4 年) 的进口有机产品的国外种植基地,且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 符合 GB/T 19630 要求,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免除转换期。 5.5.5 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 GB/T 19630 附录列 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 GB/T 19630 附录中的物质,认监委可在专 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 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 5.5.1 至 5.5.5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 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 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 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 12 — (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 音视频等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 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5.6 认证决定 5.6.1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质量和产品检测结果 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经营 特点,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农兽药使用、 环境保护、区域性社会或认证委托人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 书(基本格式见附件 1、2)。 (1)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 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 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 证。 5.6.3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 13 —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 用物质污染的。 (5)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 割情况的。 (8)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 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 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10)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 到污染的。 (11)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 无法纠正的。 5.6.4 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认 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 30 日内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 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 14 — 6.认证后管理 6.1 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 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 效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 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 少需要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 5%的获证组织 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现场检查前 48 小时 内通知获证组织。 6.2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 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 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 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 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 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 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 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 等。 — 15 — 6.3.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 采购的配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 况。 6.3.8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 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6.3.10 其他重要信息。 6.4 销售证和有机码 6.4.1 销售证是获证产品所有人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 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在获证组织销售获 证产品过程中(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 3),以保证有机产品销售过程数量可控、可追溯。对于使用了 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颁发销售证。 6.4.2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 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 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 销售证由获证组织交给购买方。获证组织应保存已 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 认证机构可按照有机配料的可获得性,核定使用外 购有机配料的加工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产量,但应按外购有机 配料批次与实际加工的产品数量发放有机码或颁发销售证。 — 16 — 6.4.5 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 5),对有机码进行编 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 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认证机构不得向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 有机码。 6.4.6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 督管理的责任。 7.再认证 7.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认证机 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 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 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 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 3 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 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 对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 施。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 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 17 —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12 个月。再认证有机产品认 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日期再加 12 个 月。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 1、2 的要求。经授权使 用他人商标的获证组织,应在其有机认证证书中标明相应产品获许 授权使用的商标信息。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 息系统”中获取,编号规则见附件 4。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 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4 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8.5 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 8.6 认证证书的恢复 8.6.1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 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 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 书。 — 18 — 8.7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 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 字样和图案。 8.7.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 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 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8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 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 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 装,必要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 品。 8.9 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 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 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信息报告 9.1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 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 9.2 认证机构应在 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 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 息系统”向认监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19 — 9.3 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 门通报。 9.4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 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 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2.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3.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 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6.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 — 20 — 附件 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加工/经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认证范围: 序号 基地(加工 厂/经营场 所)名称 基地(加工 厂/经营场所) 地址 基地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 注:1. 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 2.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商品名(含商标信息)。 3.生产规模适用于养殖,指养殖动物的数量。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识) (认可标志) — 21 — 附件 2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畜禽 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认证范围: 序号 基地(加工 厂)名称 基地(加工 厂)地址 基地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 注:1.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商品名。 2.生产规模适用于养殖,指养殖动物的数量。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转换期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认证机构标识) (认可标志) 注: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 标志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22 — 附件 3 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销售证 编号(TC#):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类别: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购买单位: 数(重)量: 产品批号: 发票号: 合同号: 交易日期: 售出单位: 此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交易有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认证机构印章)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 23 — 附件 4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认证机构在食品 农产品系统中录入认证证书、检查组、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 方面相关信息后,经格式校验合格后,由系统自动赋予认证证书编 号,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号。 示例: X X X X - X 子证书编号 流水号 年份 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 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 一、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 认证机构批准号的编号格式为“CNCA-R/RF-年份-流水号”, 其中 R 表示内资认证机构,RF 表示外资认证机构,年份为 4 位阿 拉伯数字,流水号是内资、外资分别流水编号。 内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该机构批准号的 3 位阿拉伯数 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F+该机构批准号 — 24 — 的 2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 二、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 有机产品认证英文简称为 OP。 三、年份 采用年份的最后 2 位数字,例如 2019 年为 19。 四、流水号 为某认证机构在某个年份该认证类型的流水号,5 位阿拉伯数 字。 五、子证书编号 如果某张证书有子证书,那么在母证书号后加“-”和子证书 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 再认证时,证书号不变。 — 25 — 附件 5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为保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 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志 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应赋予每枚认证标 志一个唯一的编码(有机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 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 示例: X X X 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 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 认证机构代码 一、认证机构代码(3位) 认证机构代码由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代码形成。内资认证机 构为该认证机构批准号的 3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 构为:9+该认证机构批准号的 2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 二、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位) 采用年份的最后 2 位数字,例如 2019 年为 19。 三、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 — 26 — 该代码是认证机构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 12 位阿拉伯数字随机 号码。数字产生的随机规则由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 27 — 附件 6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 本附件是按照本规则对枸杞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补充 要求。 一、生产单元要求 (一)有机枸杞生产单元与周边常规农业缓冲带的设 置,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如有机生产单元在山坡中的位置、 周边常规农业的施药情况等)和气候条件(如高风险季节的 风速、风向等),以保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如地势平坦、 周边为常规粮食作物的,缓冲带应大于 30 米;地势平坦, 周边为常规果树和常规枸杞园的,缓冲带应大于 50 米。 (二)认证委托人应提供每个有机枸杞生产单元边界的 四至地理坐标信息,周边 500 米范围内存在常规枸杞生产单 元的,还应提供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地理坐标信息。 (三)有机生产单元内应配备可识别的专用生产工具, 包括专用植保机械、采摘箱(筐)、晾晒(烘干)果毡子(果 盘)等。 二、文件和记录要求 (一)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中针对主 要病虫草害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枸杞木虱、枸杞瘿螨、枸杞蚜虫、枸杞负泥虫、枸杞 — 28 — 红瘿蚊、枸杞实蝇、枸杞蓟马等虫害的防治措施; 2.枸杞黑果病(炭疽病)、枸杞白粉病等病害的防治措施; 3.草害的防治措施。 (二)认证委托人应建立并保留以下生产过程中的记录 及相关符合性文件,除符合 GB/T19630 要求,还应符合以下 要求: 1.自制堆肥的原料采购记录(至少包含原料名称、销售 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等信息)、采购票据、堆制过程照片(含 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堆制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2.外购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 厂家及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生产中允 许使用的符合性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3.外购植保产品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名称及 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生产中允许使用 的符合性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4.在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应保留所有外购 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植保产品的包装物。销毁或处理投入 品包装物时,应保留销毁/处理记录(包括操作人姓名及联系 方式、处理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产品批次号等信息)及 销毁/处理照片(含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5.相关照片不得使用软件处理,保存期至少为 5 年。 三、认证实施要求 (一)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枸杞生产的高风险时期。 — 29 — 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通常情况下,青海、新疆、西藏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 为 6 月 1 日-7 月 1 日,宁夏、甘肃、内蒙及其他枸杞产 区的高风险时期为 5 月 1 日-6 月 1 日。 (二)除实施规则 5.5.1 要求的内容外,现场检查 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自制有机肥堆肥场所的检查(适用时); (2)采用滴灌设施的,应检查滴灌系统是否有混肥装 置及施用肥料种类。 (3)根据投入品建议使用浓度和种植面积,核算采购 量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要。 (4)核实认证委托人实际使用投入品的品种、成分、 数量与生产技术规程的一致性。 (三)产量衡算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充分考虑种植品种、种植模式、树龄、管 理水平、当年气候条件和前几年的产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 枸杞进行产量衡算。 枸杞种植品种为宁杞 1 号,1 年生苗定植建园,种植模 式为每亩(667m2)220 株-280 株时,每亩干果产量估算如 下:放弃管理的枸杞园和建园第一年产量可以忽略不计;第 二年产量不宜超过 15Kg/亩,第三年产量不宜超过 30Kg/亩, 第四年产量不宜超过 50Kg/亩,第五年产量不宜超过 100Kg/ 亩,第六年及以后产量不宜超过 200 Kg/亩。 — 30 — (四)样品检测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生长 期植物组织抽样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 项目。认证机构应保留备用枸杞干果样品至少 1Kg,至少低 温(-18℃)保存 12 个月。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认证委托人生产单元的枸杞植物 组织、土壤、生产中使用的肥料和植保投入品等进行抽样检 测,其检测结果可作为认证机构判定的参考。检测项目应由 检查组现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至少包含规定的检测 内容。取样方式和检测项目可参考: (1)土壤抽取样品为枸杞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表层 3-5cm 土壤,且至少为 5 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应包含 产品的农残检测种类,禁用物质不得检出。 (2)肥料抽取样品可于高风险期不通知现场检查时从 生产单元内的枸杞树下施肥点实地取样,且至少为 5 个样品 的混合样。检测项目至少包括速效氮、磷、钾,与同类发酵 有机肥做比对。 (3)植保投入品抽取样品可从用过的植保机械药箱残 液中取样,取样时覆盖所有的植保机械,等比例混合。以混 合的药箱残液浸泡低温保存留样的枸杞干果至少 5 秒钟,取 出控水,现场干燥后送检,禁用物质不得检出。 四、认证后的管理 对获证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情形的,认证机构应从市场 — 31 — 销售渠道购买至少 3 个不同产品(生产日期/销售来源/包装 规格),进行等比例混样后送检。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检测的 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