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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Implementating Rules for the Bad Record Administration on Imported Foods

Made 2014-02-2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ternational trade,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early warning system
Categories
*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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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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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 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 施条例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44 号)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 国内进口商、代理商(以下简称:进口食品企业)不良记录 使用管理。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确定和发布相关控制 措施。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 准、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 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 食品实施控制措施。 二、不良记录生成 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述信息,经研判, 记入进口食品企业的不良记录。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 全信息。 (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 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 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进口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三、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一)质检总局制订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 品的处置措施原则(附件 1、2),汇总发布有关信息。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对各自辖区的不良记录进 行汇总上报,对严重的不良记录信息立即研判,在上报信息 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质检总局对汇总的全国不良记录信息进行研判, 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 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对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已获 得注册资格的进口食品企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进口食品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 2012 年第 145 号令) 有关条款,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注册资格或撤销其注册等处 置措施,并报质检总局。 四、解除风险预警 (一)境内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 件时(附件 1),可向其工商注册地或最近 12 个月内有进口 食品贸易记录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解除风险预警。经直属 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分级风险研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 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质检总局及时解除风险预 警及控制措施。 (二)境外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 件时(附件 1),可向其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申 请解除风险预警。该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 请开展调查,并将企业整改措施和调查报告通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开展风险研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 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三)不良记录涉及整个国家/地区的,满足解除风险预 警条件时(附件 2),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将问题原因调 查及监管措施整改情况通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开展风险研 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 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五、附则 (一)此前质检总局和各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其他进口 食品控制措施与本细则规定的控制措施不一致的,应从严执 行。 (二)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国外合法并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以及境内 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可出具检测报告。必 要时,质检总局将确认公布检测机构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2. 检测报告应与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 对应。 3. 因检出非法添加物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则检测报告应 当包括该项目。 (三)进口化妆品不良记录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四)本细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有不良记录企业进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风险预警条件 控制措施 解除风险预警条件 不合格项 目类别 产品种 类数 不合格项 目种类数 不合格 批次数 公共条件 指定时间 指定 批次 安全卫生 项目 1 1 ≥2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的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 1. 实施控制 措施后未发 生质量安全 问题; 2. 实施控制 措施时间不 少于指定时 6 个月 5 1 ≥2 ≥4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 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 12 个月 10 ≥2 ≥2 ≥8 要求提供该企业所有产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 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 12 个月 10 非安全卫 生项目 1 1 ≥3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的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 料 6 个月 5 1 ≥2 ≥6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 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间; 3. 实施控制 措施后每类 食品进口批 次不少于指 定批次数。 12 个月 10 ≥2 ≥2 ≥12 要求提供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 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 10 其他质量安全风险 要求提供指定产品的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 10 注:1. 安全卫生项目包括:非食用添加物、禁限用物质、生物毒素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转基因成分、 农兽残、辐照。 2. 非安全卫生项目包括:包装不合格、标签不合格、品质、有害生物、证书不合格、其它不合格项目。 附件 2 不良记录涉及整个国家/地区的进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风险预警参考条件 参考控制措施 解除风险预警参考条件 不合格项 目类别 企业 数 产品种 类数 不合格项 目种类数 不合格 批次数 公共条件 指定时间 指定 批次 安全卫生 项目 ≥2 1 1 ≥16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 供不良记录涉及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 1. 实施控制措 施后未发生质 量安全问题; 2. 实施控制措 施时间不少于 指定时间; 3. 实施控制措 6 个月 100 ≥2 1 ≥2 ≥32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 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 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 12 个月 200 非安全卫 生项目 ≥2 1 1 ≥24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 供不良记录涉及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6 个月 100 ≥2 1 ≥2 ≥48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 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 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施后每类食品 进口批次不少 于指定批次数。 12 个月 200 其他质量安全风险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指定产品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 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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