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lines for the Business Operation of the Grain Post-harvest Service Centers
Made 2021-12-0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cereals/grains/rice, processing/handling, food loss and waste,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 Categories
- agriculture
Where to read it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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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对收获后的粮食进行清理、烘干、收储、 加工、销售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粮食产后服 务中心依托现有业态和资源,为种粮农民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优 质服务,促进粮食提质进等、推动节粮减损、提高议价能力,有 利于农民增收。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牢牢把握为农服务的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坚持需求对接和供给提升相结合,在聚焦主业的基础上,提 供个性化服务,创新运营模式,补齐服务短板,着力提高粮食产 后服务中心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增强经济实力、市场竞争力和 抗风险能力。 一、夯实基础服务主业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要聚焦并夯实基础服务主业,为种粮农民 提供粮食收获后急需的各项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 体验,保障种粮农民收益,有效降低产后损失。 (一)清理烘干。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提供清理、烘干服 务,使收获后的粮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清理和保质烘干,减少粮 食霉变等造成的损失浪费,满足安全储粮和加工要求。鼓励有条 件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立集烘干、清杂、除尘、杀虫于一体的 粮食整理中心,推动环保高效作业。 (二)应急保粮。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汛期或极端天气等条 件下,应服务大局,全力开展潮粮烘干,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三)储粮保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依托现有仓储设施资源, 通过维修改造提升仓储保管、接收发放等硬件设施水平,为粮食 储存安全提供保障。鼓励升级改造满足优质粮食储存的仓房,开 展精细化储存等,为实现优粮优储提供支撑。 (四)加工转化。具备粮食加工能力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应发挥连接种粮农民和市场的纽带作用,引导种粮农民按市场需 求种植生产;通过加工转化实现粮食产品增值,并将增值收益部 分返给种粮农民,促进农民增收;采用适度加工技术,减少粮食 加工环节损失浪费。 (五)市场销售。贸易型或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产后服务中 心,可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开展原粮、成品粮销售,延长产业链; 其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主动开拓市场渠道,实现粮食品种、质 量和数量信息上网,搭建产销衔接的平台。 二、拓宽增值服务业务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有效开展基础性服务以外,以种粮 农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着力补齐粮食产后服务链条中的短板。 推动服务覆盖产业链全过程,拓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从供给侧 发力,使服务可持续,让收益能共享。 (六)交售运输。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拓展预约售粮、代 收代运等服务功能,既方便农民售粮,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和效率, 又通过集约化管理,降低运输成本。同时减少传统收获运输环节 粮食频繁落地、装卸运输等造成的损失浪费。 (七)种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特别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为主体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订单粮食收购, 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等农资,以及植保、收获等技术服务。提 升粮食生产现代化水平,从源头上实现优质粮食种植,更好掌握 粮源。 (八)信息服务。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参 考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粮食交易平台等 发布的信息,结合购销需求,对接粮油市场,拓宽服务受众面; 同时为种粮农民提供及时的购销信息,方便农民择机售粮。鼓励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贴近种粮农民,宣传国家粮食生产和收购政 策,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粮油质量信息等。 (九)粮食兑换。具备规模、运营稳定、信誉良好的粮食产 后服务中心,可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探索为种粮农民提供成品粮和 农资兑换等灵活服务业务。 (十)公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减免 服务费用、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对特殊群体开展优惠服务,与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一)技术服务。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对种粮农民大力 宣传家庭储粮装具使用技术和常规保管粮食常识。对种粮大户等 规模化经营主体开展科学储粮技术指导,为粮食减损增效提供技 术支持。 三、创新运营模式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打破地域壁垒和企业所有制限制,积 极探索新型合作模式。通过开展合作,补齐建设主体自身业务、 体制机制不完善的短板,发挥各自优势。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经营服务市场化,按照市场规律创新发展战略,实施有效的经营 服务策略,建立可持续的运行机制。 (十二)合作运营。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粮食产后服务中 心开展合作运营,实现优势互补,并根据合作机制,确定各方承 担的责任义务、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方式。 (十三)业务委托。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其他主体开展 委托业务合作,开展委托业务的费用可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直接 与合作方按照事前约定进行结算。 (十四)产销衔接。鼓励主产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销区开 展跨区域合作,提供代收代烘代储等服务,促进粮食产销衔接。 (十五)委托运营。探索委托有一定市场服务能力和专业技 能的第三方,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委托运营管理,履行粮食 产后服务中心主体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设施利用率。 (十六)共享服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除烘干粮食外,还可 烘干其他经济作物,提高设施设备利用率。鼓励通过建立动态信 息网、开发手机 APP、成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协会、烘干联合会 (体)等方式,科学合理利用当地烘干资源,充分发挥粮食产后 服务体系协同效应。 四、加强制度规范约束 (十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 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农户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合理收取费用,严禁利用各种方 式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八)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规范服务经营,主动公开服务 范围、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应制定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 (十九)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清理、烘干、加工等作业,应符 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清洁能源。加大 绿色热源烘干设备推广力度。 (二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加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设施 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统计等工作,确 保资产安全、完整,避免造成资产流失。 五、做好政策服务保障 (二十一)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节约行动 方案》关于“烘干用地用电统一按农用标准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十二)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农业发 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金融支持力度, 争取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三)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通过网络平 台等方式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技术 水平和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二十四)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粮食产后服 务中心主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优化设备技术参 数,改造升级仓储设施功效性能,选配绿色储粮技术,提升粮食 烘后和储存品质等,发挥科技对运营的支撑作用。 (二十五)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能力的粮食产后服务中 心牵头成立区域性粮食产后公益性服务组织,规范运营行为,加 强行业自律,实现资源、服务共享,发挥协同效应。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六)县(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指导辖 区内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对农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定期采集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清理烘干或收储粮食的数 量、品质信息,以及服务收益情况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粮 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情况进行总结等,为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提 供指导;对于受到群众投诉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切实履行管 理职责,限期督促整改。 (二十七)有条件的县(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 探索建立基层粮食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强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粮 食烘干、储存、加工等环节的技术指导,支持引导农户科学储粮, 减少粮食流通环节损失浪费。 (二十八)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后 服务中心运营典型案例的挖掘总结、培育扶持、宣传推广,充分 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十九)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粮食产后服 务中心运营主体做好对农宣传,鼓励建立统一标识,提升粮食产 后服务中心信誉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