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Selective Examin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terpris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Made 2024-01-1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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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 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企业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本指南所指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 分类分级实施。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督抽考 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 考工作,负责对省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 — 2 — 考工作,负责对市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 抽考。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考工作纳入本行政 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 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 作结合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 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 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公布考核大纲。 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 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考试题库,供 — 3 —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时使用。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需要,适当扩充考试题库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大纲,确定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在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组卷。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监督抽考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可组织集中考试, 也可现场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 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 等要素从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进行组卷。 组卷试题应当包括考试题库中所有题型,数量不得少于 50 题,满分为 100 分。 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 人 20%,食品安全总监 40%,食品安全员 60%。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明确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和 覆盖率要求。每 2 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进行 1 次覆盖 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 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 4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许 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计划,确定监督抽考企业, 明确考核方式。 监督抽考应当提前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对象、考核 方式等有关情况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实施集中抽考,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考试前 应当认真核对抽考对象与组卷试题是否符合。 实施现场分别抽考,应当有 2 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考, 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 阅卷评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规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 数线为:A、B 级主体的 90 分,C、D 级主体的 85 分。未达到相 应分数线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 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监督 抽考时间、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不 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 7 个工作日内 — 5 — 组织补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一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考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抽考工作开展情况 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十九条 监督抽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开 展线上监督抽考。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建成的监督抽考信 息化系统可在更新考试题库内容和组卷规则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食品生 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抽考工作可参照本指南。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