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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Guidelines for Food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in Food Sales Enterprises

Made 2022-03-1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食品销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南.
Language
Chinese
Kind
Other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food additive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inspection, internal trade, transport/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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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指南 Guidelines for Food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in Food Sales Enterprises 2 前 言 本文件参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山泉、郭明伟 3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自查的要点,包括销售主体资格、销售环境条件、进 货查验、销售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 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许可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016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016食药监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 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2017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8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20 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020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术语及定义 3.1 食品安全 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2 风险 事件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 能性。 3.3 原料 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3.4 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3.5食品保质期 4 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3.6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3.7 散装食品 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 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风险分级评价流程 对食品销售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 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 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食品销售企业确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 值为 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 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 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 0—30(含)分的,为 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30—45(含)分的,为 B级 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45—60(含)分的,为 C 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60 分以上的,为 D 级风 险。 4.1静态风险 食品销售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1)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 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2)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 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3)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 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5 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等餐饮服务企业。 (4)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 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静态分值: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附件 1),确定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分值。 4.2动态风险 对食品销售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按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 2)的内容 要求,如实做自查。 食品销售企业的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和一般项,有 1 项重点项目不 符合要求的,企业风险等级不得为 A 级;有 2 项及以上重点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风险等级为 C级或 D级。 依据食品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与动态风险因素分值之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风险等级 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企业最终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填写《食品销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 3)。 附件:1、食品销售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销售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6 附件 1: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序号 评分项(共 40 分) 参考分值 得分 1 食品经营场所面积 (3 分) 面积(㎡) 50 以下 51-200 201-1000 1001 以上 分值 1 分 1.5 分 2 分 3 分 2 预包装食品 单品数 (3 分) 常温 (1 分) 数量 500 以下 501-2000 2001-5000 5001 以上 分值 0.2 分 0.5 分 0.8 分 1 分 冷藏、冷冻 (2 分) 数量 100 以下 101-300 301-1000 1001 以上 分值 0.5 分 1 分 1.5 分 2 分 3 散装食品单 品数 (5 分) 常温 (2 分) 数量 1-100 101-300 301-1000 1001 以上 分值 0.5 分 1 分 1.5 分 2 分 冷藏、冷冻 (3 分) 数量 50 以下 51-100 101-200 201 以上 分值 1 分 1.5 分 2 分 3 分 4 食用农产品 销售 (6 分) 畜禽水产品 (4 分) 4 分 进口食用农 产品(2 分) 2 分 5 特殊食品(5 分) 5 分 6 现场制售食品(9 分) 单品 数 (6 分) 数量 10 以下 11 以上 分值 3 分 6 分 含裱花蛋糕(3 分) 3 分 7 食盐 (1 分) 销售不同产 地食盐 本地食盐 外地食盐 兼售 —— 分值 0.5 分 0.8 分 1 分 —— 8 供货者数量 (4 分) 数量 50 以下 51-100 101-200 201 以上 分值 1 分 2 分 3 分 4 分 9 出租柜台 (4 分) 4 分 得分总和 7 备 注 1.食品销售者同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按照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评分总和为 40 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缺项的,对应的得分为“0”。 3.含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内部运输、食品陈列展售场所的面积总和。 4.单品数不含制作过程中各类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数量,指独立展售食品的品种数。 5.表中畜禽水产品不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 6.特殊食品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 7.各数值均为整数,如有小数,四舍五入取整。数量单位为个,面积单位为 m2。 8.“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8 附件 2: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 项) 1.经营资质 1.1 经 营 者 持 有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是 否 合 法有效。 《 食 品 安 全法》第二 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二条 1 检查是否在食品 经营场所显著位 置拜访食品经营 许可证 2 查看食品经营许 可证,确认其是否 在有效期内 0.5 1.2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有 关 内 容 与 实 际 经 营 是 否相符。 《 食 品 安 全法》第二 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十一条 1. 经营场所地址 是否与许可证载明 内容一致 2. 主体业态、经 营项目是否与许可 证载明内容一致 3. 许可证载明的 相关信息是否与营 业执照一致 4. 是否存在超范 围营业情形 0.5 2.经营条件 2.1 是 否 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品品种、 数 量 相 适 应的场所。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三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十一条 1. 是否具有合理 的设备布局 2.食品销售区域 和非食品销售区 域是否分开设置, 生食区域和熟食 区域是否分开,待 加工食品区域与 直接入口食品区 域是否分开,经营 水产品的区域与 其他食品经营区 域是否分开 0.5 2.2 经 营 场 所 环 境 是 否 整洁,是否 与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距离。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三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十一条 1. 应重点查看环 境中涉及食品安全 风险的污染源,并 采取措施将影响降 至最低 2. 应定期清理经 营区域内垃圾,防 止蚊虫老鼠等滋生 3. 经营场所是否 0.5 9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有合格的消毒程 序,该程序是否严 格执行,是否与污 染源保持 25 米以 上。 4. 保持销售场所 环境干净整洁 2.3 是 否 具 有 与 经 营 的 食品品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施。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三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十一条 1 是否根据经营项 目设置相应的经营 设备或设施,以及 相应的消毒、更衣、 盥洗、采光、照明、 通风、防腐、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 等设备或设施。 2.设备设施是否 符合温度、湿度等 特殊要求,是否持 续有效运行 0.5 3.食品标签等 外观质量状况 3.1 检查的食 品是否在 保质期内。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 1 食品包装上是 否有标签,标签、 说明书是否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事项是 否显著标注,容易 辨识 2.记录检查的食 品的生产日期并 确认其是否还在 保质期内 1.0 1 定期对储存的 食品进行货物 盘点,确保其依 旧在保质期内 3.2 检 查 的 食 品 感 官 性 状 是 否 正 常。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四、三十 七条 1. 检查食品感官 性状是否正常,是 否存在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 等情况。 1.0 1 对已储存的食 品进行返仓快 检 3.3 经 营 的 肉 及 肉 制 品 是 否 具 有 检 验 检 疫 证明。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 1 要求相关负责人 出具产地证明或者 购货凭证或者合格 证明文件。采购猪 肉产品的,还应当 查看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和肉品品质检 1.0 1 从具有检验检 疫证明的农产 品基地进货 10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验合格证明;采购 其他畜禽产品的, 应当查看检疫证明 和检疫标志(农业 部门尚未出台检疫 规程,无法出具检 疫证明的除外) 3.4 检 查 的 食 品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的 要求。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 0.5 3.5 经 营 的 预 包装食品、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包 装 上 是 否 有 标签,标签 标 明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一 百 二 十 五 条 1.预包装食品(食 品添加剂): ①包装上是否有 标签,标签、说明 书是否清楚、明 显,生产日期、保 质期等事项是否 显著标注,容易辨 识; ②标签上是否标 明以下事项:(一) 名称、规格、净含 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 料表;(三)生产 者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四) 保质期;(五)产 品标准代号;(六) 贮存条件;(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 加剂在国家标准 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 编号;(九)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 全标准规定应当 标明的其他事项。 ③标签标识是否 有虚假内容,是否 涉及疾病预防、治 1.0 1 对预包装食品 进行售中抽样, 确保其包装上 有符合食品安 全法等法规的 标签 11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疗功能,是否有易 与特殊食品相关 标示混淆、误解等 的内容。 3.6 经 营 的 食 品的标签、 说 明 书 是 否清楚、明 显,生产日 期、保质期 等 事 项 是 否 显 著 标 注,容易辨 识。 《 食 品 安 全法》第二 十六条 1. 包装上是否有 标签,标签、说明 书是否清楚、明 显,生产日期、保 质期等事项是否 显著标注,容易辨 识 0.5 3.7 销 售 散 装 食品,是否 在 散 装 食 品的容器、 外 包 装 上 标 明 食 品 的名称、生 产 日 期 或 者 生 产 批 号、保质期 以 及 经 营 者名称、地 址、联系方 式等内容。 《 食 品 安 全法》第五 十一条 1. 散装食品的容 器、外包装上标注 的生产日期应与生 产者在出厂时标注 的生产日期一致。 2. 是否在散装食 品的容器、外包装 上标明食品的名 称、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保质期 以及生产经营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 式等内容 1.0 未有录 3.8 经 营 食 品 标签、说明 书 是 否 涉 及 疾 病 预 防、治疗功 能。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一、七十 三条 1.文字或图片是 否有夸大宣传、暗 示性表述,容易误 导消费者(类似: 延年益寿、返老还 童等); 2.内容上是否出 现医疗术语以及 无法用客观指标 评价的用语(类 似:抑制肿瘤、改 善肠胃道功能等) 0.5 3.9 经 营 场 所 设 置 或 摆 放 的 食 品 广 告 的 内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三条 1 检查经营场所设 置或摆放的食品广 告的内容以及推销 中是否涉及疾病预 0.5 12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容 是 否 涉 及 疾 病 预 防、治疗功 能。 防、治疗功能,是 否真实合法 3.10 经 营 的 进 口 预 包 装 食 品 是 否 有 中 文 标 签,并载明 食 品 的 原 产 地 以 及 境 内 代 理 商的名称、 地址、联系 方式。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二、九十 四条 GB7718-20 11《预包装 食 品 标 签 通则》 第 三条:基本 要 求 第 八 条 1. 检查中文标签 是否包含保质期、 主要成分、代理商 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重要信息。 2. 可以同时使用 外文,但应与中文 有对应关系(商标、 进口食品的制造者 和地址、国外经销 者的名称和地址、 网址除外)。所有 外文不得大于相应 的 汉 字 ( 商 标 除 外)。 1.0 未有记录 3.11 经 营 的 进 口 预 包 装 食 品 是 否 有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出 具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 食 品 安 全法》第九 十二条 1. 要求相关负责 人提供由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出 具的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证明。 1.0 未有记录 4.食品安全管 理机构和人员 4.1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有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员、食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度。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四条 1. 是否有对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和负 责人的任命,检验 人员是否有资质。 2. 现场随机抽查 管理人员若干,询 问食品安全规章制 度的内容。 0.5 4.2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有 食 品 安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四条 1.可对主要负责或 其他人员进行询问 了解,或查看相关 0.5 13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全 管 理 人 员。 佐证材料确认其是 否配备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 4.3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经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抽 查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在 岗 从 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情况。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四条 1.是否存在考核 不合格的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仍在 岗从事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的情况 1. 0.5 5.从业人员管 理 5.1 食 品 经 营 者 是 否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制度。 (高发项对 应:食品经 营 企 业 未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置方案/ 合计数:2)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三、四十 五条 1. 询问相关负责 人是否建立从业人 员健康管理制度, 内容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2. 是否落实从业 人员健康管理制 度: A. 是否对从业人 员的健康状况进 行日常管理; B. 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工作的 食品经营人员是 否取得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是否在 有效期内,是否人 证相符; C.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工作人 员是否有患有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有碍食 品安全病症的情 况; D.销售过程中的 人员健康要求。 0.5 1 在超市的显 示屏播放食品 安全相关培训 视频,同时向顾 客和员工普及 食品安全知识 14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5.2 在 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经 营 人 员 是 否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五、四十 七条 1. 应有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制度。直 接接触食品人员应 当每年进行健康体 检并获得健康证 明; 2. 健康证明应当 为食品生产经营范 围内适用; 3. 患有痢疾、伤 寒、甲型病毒性肝 炎、戊型病。 0.5 5.3 在 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经 营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患 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情况。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五条 1 检查在岗职员是 否患有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有 碍食品安全病症: 霍乱、细菌性和阿 米巴性痢疾、伤寒 和副伤寒、病毒性 肝炎(甲型、戊型)、 活动性肺结核、化 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 0.5 5.4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对 职 工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和考核。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四条 1 检查是否有培训 制度、计划及相关 培训内容记录 0.5 6.经营过程控 制情况 6.1 是 否 按 要 求 贮 存 食 品。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三、四十 六、五十四 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十一条 1. 贮存食品的容 器、工具和设备是 否符合要求: ①是否安全、无 害,保持清洁,防 止食品污染; ②是否符合保证 食品安全所需的 温度、湿度等特殊 要求。 2. 对水产品、肉制 品等易腐败变质 的食品是否有进 1.0 1 对与易腐败 变质的食品,进 行冷链运输,同 时加快卸货时 检查的效率,确 保以最快速度 入库 15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行返仓快检。 6.2 是 否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食品,及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品。 ( 高 发 项 对应:食品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临 近 保 质 期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管理制度/ 合计数:6)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七条 1. 可现场抽取一 定比例库存食品 检查是否存在超 期、变质现象 2. 检查是否存在 定期清理无记录 或记录不全的情 况; 0.5 1 每天晚上进 行返仓快检,确 认库存食品状 况 6.3 食 品 经 营 者 是 否 按 照 食 品 标 签 标 示 的 警示标志、 警 示 说 明 或 者 注 意 事 项 的 要 求 贮 存 和 销售食品。 对 经 营 过 程有温度、 湿 度 要 求 的食品的, 是 否 有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度、湿度 等 特 殊 要 求的设备, 并 按 要 求 贮存。 ( 高 发 项 对应:食品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要 《 食 品 安 全法》第五 十四、五十 五条 1. 抽查食品储存 仓库条件是否符合 食品标签指示。 2. 询问仓库管理 人员是否有对温 度、湿度进行控制, 并测量环境温度、 适度是否达到储存 要求 1.0 1 流程化食品 运输和入库步 骤,验收和卸货 部分加快速度 以降低食品暴 露在不适宜环 境下的时间 16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求 销 售 食 品 / 合 计 数:8) 6.4 食 品 经 营 者 是 否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制 度,定期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查评价。 ( 高 发 项 对应:食品 经 营 者 未 定 期 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 合计数:2)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七条 1. 询问相关负责 人是否定期检查库 存食品,及时清理 变质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 2. 经营条件发生 变化,不再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的,立 即采取整改措施 0.5 1 将食品安全 自查报告张贴 在专门的公示 栏中供所有人 参考 6.5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是否建 立 和 保 存 处 置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记录,是否 按 规 定 上 报 所 在 地 食 品 药 品 监督部门。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一 百零二、一 百零三条 1. 对曾经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的部 门,检查该部门是 否根据预案进行报 告、召回、处置等, 检查相关记录;是 否查找原因,制定 有效的措施,防止 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2. 检查企业是否 有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演练。是否有落 实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演练的记录。 0.5 6.6 食 品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食品添 加剂),是 否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证 《 食 品 安 全法》第五 十一、五十 三条 1. 询问相关负责 人是否查验食品 出厂检验合格证 或其他合格证明: ①预包装食品、散 装食品、食品添加 剂:生产企业或检 验机构出具的产 品合格证或检验 1.0 1 将相关许可证 和合格证明张 贴在公示栏中 显眼位置 17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或 者 其 他 合 格 证 明 (以下称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高 发 项 对应:未经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经 营 或 食 品 添 加剂活动/ 合计数:4) ( 高 发 项 对 应 : 食 品、食品添 加 剂 经 营 者 未 查 验 供 货 者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合 计 数:8) ( 高 发 项 对应:食品 经 营 者 向 符 合 许 可 类 别 和 经 营 项 目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生 产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合计数:4) 合格报告; ②进口食品:海关 出具的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证明; ③食用农产品:产 地证明或者购货 凭证或者合格证 明文件。采购猪肉 产品的,还应当查 看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和肉品品质 检验合格证明;采 购其他畜禽产品 的,应当查看检疫 证明和检疫标志 (农业部门尚未 出台检疫规程,无 法出具检疫证明 的除外)。 ④无公害、绿色、 有机以及地理标 志等食品(食用农 产品):还应查看 认证的相关证明 文件。 6.7 是 否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如实记 录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名 称、数量、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六 十五条 1. 检查食用农产 品进货记录,询问 相关负责人是否对 农产品进行查验, 并查看食用农产品 名称、数量、进货 日期等信息是否属 实 1.0 记不太清 18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进 货 日 期 以 及 供 货 者名称、地 址、联系方 式等内容, 并 保 存 相 关凭证。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六个月。 2. 可查看相关纸 质或电子文本以佐 证 6.8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高 发 项 对应:食用 农 产 品 销 售 者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合 计 数:6) 《 食 品 安 全法》第九 十八条 1.询问相关负责 人是否建立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是否明确以下 主要内容: ①进货查验的要 求; ②记录的要求; ③相关凭证保存 期限的要求; ④对实行统一配 送经营方式的食 品销售企业,还应 明确总部和各门 店进货查验记录 的方式和要求。 1.0 记不太清 6.9 是 否 建 立 并 执 行 不 安 全 食 品 处置制度。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六 十三条 1. 发现销售的食 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后, 是否采取以下措 施: ①立即停止销售; ②通知相关生产 经营者和消费者; ③记录停止经营 和通知情况 ④张贴召回公告; ⑤配合食品生产 0.5 19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者开展召回; ⑥召回的食品显 著标示或者单独 存放在有明确标 志的区域。 ⑦按规定采取补 救、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处置措施 6.10 从 事 食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经 营 企 业 是 否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销 售 记 录 制度。 《 食 品 安 全法》第五 十九条 1. 检查相关文件 与记录;询问相关 负责人是否制定食 品销售记录制度并 要求出具纸质文件 以佐证 0.5 6.11 食 品 经 营 者 是 否 张 贴 并 保 持 上 次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记录。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十二条 1 上次监督检查结 果记录应当张贴在 专门的食品安全公 示栏中的醒目位置 2 检查企业最新一 次监督检查结果相 较于上一次是否有 所保持 0.5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 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备注 7.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 展销会举办者 7.1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者、柜台 出 租 者 和 展 销 会 举 办者,是否 依 法 审 查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许可证,明 确 其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任。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六 十一条 1.抽查入场食品经 营者,查看是否存 在允许未取得许可 或无合法主体资质 的食品销售者入场 销售食品的行为; 0.5 7.2 是 否 定 期 对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六 十四条 1. 是否定期对入 场销售者的经营 环境和条件进行 0.5 20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经 营 环 境 和 条 件 进 行检查。 检查,是否对发现 的违法行为及时 制止并立即报告; 8.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 8.1 网 络 食 品 交 易 第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是 否 对 入 网 食 品 经 营 者 进 行 许 可 审 查 或 实 行 实 名 登 记。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一 百 三 十 一 条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办法》第 十条 1. 现场抽取一定 比例入网销售者资 料与网络平台公示 内容进行比对;视 情利用网络技术主 动监测网络平台商 家是否公示证照、 许可证是否有效, 是否超范围等。 0.5 8.2 网 络 食 品 交 易 第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是 否 明 确 入 网 经 营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管理责任。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一 百 三 十 一 条 1. 检查相关负责 人是否通过协议或 责任书形式对入网 食品销售者的食品 安全管理责任加以 明确; 0.5 9.食品贮存和 运输经营者 9.1 贮存、运输 和 装 卸 食 品的容器、 工 具 和 设 备 是 否 安 全、无害, 保持清洁。 ( 高 发 项 对应:未按 法 定 要 求 进 行 食 品 贮存、运输 和 装 卸 / 合 计 数 : 13)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三、五十 六条 1.贮存食品的容 器、工具和设备是 否符合要求: ①是否安全、无 害,保持清洁,防 止食品污染; ②是否符合保证 食品安全所需的 温度、湿度等特殊 要求 2. 运输用的物流 框应当清洗消毒, 常温冷藏库应当卡 板防虫,运输物流 的车辆应当提供其 消毒凭证。 0.5 1 对运输用的 物流框进行清 洗消毒,并索取 运输物流车辆 的消毒凭证(尤 其是非自有车 队),进行严格 的虫害管理 9.2 容器、工具 和 设 备 是 否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度、湿度 等 特 殊 要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三 十三条 1.检查是否存在 相关设备不足以 满足贮存食品的 需要、设备运行不 正常,温度、湿度 等无法正常显示, 日常检查流于形 0.5 21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求。 式等异常情况 9.3 食 品 是 否 与有毒、有 害 物 品 一 同贮存、运 输。 ( 高 发 项 对应:未按 法 定 要 求 进 行 食 品 贮存、运输 和 装 卸 / 合 计 数 : 13) 《 食 品 安 全法》第四 十六、五十 六条 1. 检查食品是否 有独立贮存场所, 与杀鼠剂、杀虫剂、 洗涤剂、消毒剂等 有毒、有害物品是 否同库存放 2. 检查布局是否 合理,是否存在交 叉污染可能,车厢 清洁剂等易遗漏物 品应当分车运输。 0.5 1 将有毒有害物 分包、分车运 输,防止交叉污 染 10.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 10.1 食 用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是 否 配 备 检 验 设 备 和 检 验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机构,对 进 入 该 批 发 市 场 销 售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六 十四条 1 检查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是否配 备检验设备和检 验人员或者委托 符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 2 检查对进入该批 发市场销售的食 用农产品进行的 抽样检验结果是 否合格。 0.5 10.2 发 现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用 农 产 品时,是否 要 求 销 售 者 立 即 停 止销售,并 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六 十三条 1 检查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监督记 录,查看是否曾有 因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而被要求 停止销售的销售 者 2 如果没有类似记 录,询问食用农产 品批发市场负责 人是否有定期对 入场者食品安全 进行查验,并要求 0.5 22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出具相关查验记 录 11.特殊食品 11.1 是 否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注 册 或 备 案 的 保 健 食品、特殊 医 学 用 途 配方食品、 婴 幼 儿 配 方乳粉。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八 十二、八十 三条 1 检查食品经营许 可证,确认其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婴幼 儿配方乳粉是否按 规定注册或备案 0.5 11.2 经 营 的 保 健 食 品 的 标签、说明 书 是 否 涉 及 疾 病 预 防、治疗功 能,内容是 否真实,是 否 载 明 适 宜人群、不 适宜人群、 功 效 成 分 或 者 标 志 性 成 分 及 其含量等, 并声明“本 品 不 能 代 替药物”, 与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七、七十 八条 1 检查保健食品的 标签、说明书,确 认其是否涉及疾病 预防、治疗功能相 关内容并核实其真 实性 2 检查该说明书是 否在醒目位置标注 适宜人群、不适宜 人群等重要信息 0.5 11.3 经 营 保 健 食 品 是 否 设 专 柜 销 售,并在专 柜 显 著 位 置标明“保 健食品”字 样。 ( 高 发 项 对应:经营 场 所 未 按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四、七十 五、七十八 条 1. 检查是否有设 置保健食品专区 2. 检查保健食品 是否在其指定专 柜销售 3.检查其专柜是 否在显眼位置标 注“保健食品”字 样 0.5 1 在货柜醒目 位置用大字标 识“保健食品” 字样 23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规 定 专 区 销 售 特 殊 食 品 / 合 计数:4) 11.4 是 否 存 在 经 营 场 所 及其周边, 通过发放、 张贴、悬挂 虚 假 宣 传 资 料 等 方 式 推 销 保 健 食 品 的 情况。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三条 1. 检查经营场所 及周边的宣传内 容是否属实 2. 检查销售的保 健食品是否有宣 传“含药物疗效” 的嫌疑 0.5 11.5 经 营 的 保 健 食 品 是 否 索 取 并 留 存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企 业 产 品 质 量 标准。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七、七十 八、七十九 条 1 询问经营场所负 责人是否索取并留 存批准证明文件以 及产品质量标准并 要求出具相应证明 文件 0.5 11.6 经 营 的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合 法,是否含 有 虚 假 内 容,是否涉 及 疾 病 预 防、治疗功 能,是否声 明“本品不 能 代 替 药 物”;其内 容 是 否 经 生 产 企 业 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查批准,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三、七十 五条 1 检查保健食品广 告内容是否真实合 法,是否含有虚假 内容,是否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 抽查的内容种是否 声明“本品不能代 替药物” 2 要求相关负责人 出具生产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签发的保健食 品广告批准文件 0.5 24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取 得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批准文件。 11.7 经 营 的 进 口 保 健 食 品 是 否 未 按 规 定 注 册或备案。 《 食 品 安 全法》第七 十六条 1. 要求相关负责 人出具进口保健 食品注册或备案 记录 i 0.5 11.8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是 否 经 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门注册。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八 十条 1 询问相关负责人 其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是否经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注册 2 要求相关负责人 出具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注册记录 ii 0.5 11.9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广 告 是 否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告法》和 其他法律、 行 政 法 规 关 于 药 品 广 告 管 理 的规定。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八 十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告法》第 十六、四十 六条 1 发布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 有关部门(以下称 广告审查机关)对 广告内容进行审 查;未经审查,不 得发布。 2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广告不 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表示功效、 安全性的断言或 者保证;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 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 言人作推荐、证 明;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 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 不得与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说明书不 一致,并应当显著 0.5 25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依据 检查指南 分值 图示 企业做法推荐 标明禁忌、不良反 应。 11.1 0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其标签 是 否 标 明 主 要 营 养 成 分 及 其 含量。 《 食 品 安 全法》第八 十一、八十 二、八十三 条 1 检查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标签, 确认其是否在醒 目位置标注主要 营养成分及其含 量 iii 0.5 26 附件 3:食品销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 食品销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 年度 ) 编号: 企业信 息 企业名称 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或信用 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食品类别 上年度风险等级 风险等 级 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风险等级得分 基础风险等级 动态调整 上调等级□ 下调等级□ 等级调整原因 最终风险等级 监督检 查 监督检查频次 (次/年) 评定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27

Guidelines for Food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in Food Sales Enterprises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