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 food--Fishery drug application guideline
Made 2013-12-1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drugs, aquaculture, aquatic animals, residues, good practices, fish diseases, animal health,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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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N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NY/T 755—XXXX 代替 NY/T 755-2003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Green food--Fishery drug application guideline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 布 NY/T 755—XXXX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T 755-2003《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与原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取消原 NY/T 755-2003标准中允许使用药物的分类列表; ——重点修改了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用列表将渔药划分为预防用渔药和治疗用渔药; ——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 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江苏溧阳市长荡湖水产良种科技有限公 司、青岛卓越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德庆、朱兰兰、潘洪强、乔春楠、马卓、刘云峰、张瑞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 755-2003。 NY/T 755—XXXX 2 引 言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水产养殖用药坚持生态环保原则,渔药的选择和 使用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 科学规范使用渔药是保证绿色食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NY/T 755-2003《绿色食品 渔药使 用准则》的发布实施规范了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促进了绿色食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但是,随着水产养殖、加工等的不断发展,渔药种类、使用限量和管理等出现了新变化、新规定,原版 标准已不能满足绿色食品水产品生产和管理新要求,急需对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遵循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立足绿色食品安全优质的要求,突出强调要建立 良好养殖环境,并提倡健康养殖,尽量不用或者少用渔药,通过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 疾病的发生。本次修订还将渔药按预防药物和治疗药物分别制定使用规范,对绿色食品水产品的生产和 管理更有指导意义。 NY/T 755—XXXX 3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76 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93 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78 号 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560 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435 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506 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519 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759 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NY/T 755—XXXX 4 AA 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 NY/T 391 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 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 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 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 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渔药 fishery medicine 水产用兽药。 指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 草药和生物制品等。 3.4 渔用抗微生物药 fishery antimicrobial agents 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渔药。 3.5 渔用抗寄生虫药 fishery antiparasite agents 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外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病原的渔药。 3.6 渔用消毒剂 fishery disinfectant 用于水产动物体表、渔具和养殖环境消毒的药物。 NY/T 755—XXXX 5 3.7 渔用环境改良剂 environment conditioner 改善养殖水域环境的药物。 3.8 渔用疫苗 fishery vaccine 预防水产养殖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生物制品。 3.9 停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从停止给药到水产品捕捞上市的间隔时间。 4 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4.1 水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 391 的要求。生产者应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4.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 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 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 生动物类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停药期应满足农业部公告第 278 号规定、《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 化学药品卷》(2010 版)的规定。 4.3 所用渔药应符合农业部 1435 号、1506 号、1759 号公告,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号文号的 生产企业,或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4.4 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渔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 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5 生产 AA 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 NY/T 755—XXXX 6 按GB/T 19630.1执行。 6 生产 A 级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规定 6.1 优先选用 GB/T 19630.1 规定的渔药。 6.2 预防用药见附录 A。 6.3 治疗用药见附录 B。 6.4 所有使用的渔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 证》的供应商。 6.5 不应使用的药物种类 6.5.1 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193 号、235 号、560 号和 1519 号公告中规定的 渔药。 6.5.2 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6.5.3 不应为了促进养殖水产动物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 6.5.4 不应使用通过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渔药。 6.6 渔药的使用应建立用药记录 6.6.1 应满足健康养殖的记录要求。 6.6.2 出入库记录 应建立渔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应记录药物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主要成分、 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 6.6.3 建立并保存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批号、生产单位、剂量、消毒方式、消毒频率或时间等。 建立并保存水产动物的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等。建立并保 存患病水产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水产动物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 时间、疗程、停药时间、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等。 6.6.4 所有记录资料应在产品上市后保存两年以上。 NY/T 755—XXXX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A 级绿色食品预防水产养殖动物疾病药物 A.1 国家兽药标准中列出的水产用中草药及其成药制剂 A.2 生产 A 级绿色食品预防用化学药物及生物制品 NY/T 755—XXXX 8 表 A.1 生产 A 级绿色食品预防用化学药物及生物制品目录 类别 制剂与主要成分 作用与用途 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 调节代 谢或生 长药物 维生素 C 钠粉 (Sodium Ascorbate Powder) 预防和治疗水生动物的维生素 C 缺乏 症等。 1、勿与维生素 B12、维生素 K3合用, 以免氧化实效;2、勿与含铜、锌离 子的药物混合使用。 疫苗 草鱼出血病灭活 疫苗(Grass Carp Hemorrhage Vaccine,Inactivat ed) 预防草鱼出血病。免疫期 12 个月。 1、切忌冻结,冻结的疫苗严禁使用; 2、使用前,应先使疫苗恢复至室温, 并充分摇匀;3、开瓶后,限 12小时 内用完;4、接种时,应作局部消毒 处理;5、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 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牙鲆鱼溶藻弧 菌、鳗弧菌、迟 缓爱德华病多联 抗独特型抗体疫 苗(Vibrio alginolyticus, Vibrio anguillarum, slow Edward disease multiple anti idiotypic antibody vaccine) 预防牙鲆鱼溶藻弧菌、鳗弧菌、迟缓 爱德华病。免疫期为 5 个月。 1、本品仅用于接种健康鱼;2、接种、 浸泡前应停食至少 24 小时,浸泡时 向海水内充气;3、注射型疫苗使用 时应将疫苗与等量的弗氏不完全佐 剂充分混合。浸泡型疫苗倒入海水后 也要充分搅拌,使疫苗均匀分布于海 水中;4、弗氏不完全佐剂在 2-8℃ 储藏,疫苗开封后,应限当日用完; 5、注射接种时,应尽量避免操作对 鱼造成的损伤;6、接种疫苗时,应 使用 1ml 的一次性注射器,注射中应 注意避免针孔堵塞;7、浸泡的海水 温度以 15-20℃为宜;8、使用过的 疫苗瓶、器具和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 行消毒处理。 鱼嗜水气单胞菌 败血症灭活疫苗 (Grass Carp Hemorrhage Vaccine, Inactivated) 预防淡水鱼类特别是鲤科鱼的嗜水气 单胞菌败血症,免疫期为 6 个月。 1、切忌冻结,冻结的疫苗严禁使用, 疫苗稀释后,限当日用完;2、使用 前,应先使疫苗恢复至室温,并充分 摇匀;3、接种时,应作局部消毒处 理;4、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 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鱼虹彩病毒病灭 活 疫 苗 (Iridovirus Vaccine, Inactivated) 预防真鲷、魳鱼属、拟鲹的虹彩病毒 病。 1、仅用于接种健康鱼;2、本品不能 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3、对真鲷接 种时,不应使用麻醉剂;4、使用麻 醉剂时,应正确掌握方法和用量;5、 接种前应停食至少 24 小时;6、接种 本品时,应采用连续性注射,并采用 NY/T 755—XXXX 9 适宜的注射深度,注射中应避免针孔 堵塞;7、应使用高压蒸汽消毒或者 煮沸消毒过的注射器;8、使用前充 分摇匀;9、一旦开瓶,一次性用完; 10、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用完 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11、应避 免冻结;12、疫苗应储藏于冷暗处; 13、如意外将疫苗污染到人的眼、鼻、 嘴中或注射到人体内时,应及时对患 部采取消毒等措施。 魳鱼格氏乳球菌 灭活疫苗(BY1 株)(Lactococcus Garviae Vaccine,Inactivat ed)(Strain BY1) 预防出口日本的五条魳、杜氏魳(高 体魳)格氏乳球菌病。 1、营养不良、患病或疑似患病的靶 动物不可注射,正在使用其他药物或 停药 4 日内的靶动物不可注射;2、 靶动物需经 7 日驯化并停止喂食 24 小时以上,方能注射疫苗,注射 7 日内应避免运输;3、本疫苗在 20℃ 以上的水温中使用;4、本品使用前 和使用过程中注意摇匀;5、注射器 具,应经高压蒸汽灭菌或煮沸等方法 消毒后使用,推荐使用连续注射器; 6、使用麻醉剂时,遵守麻醉剂用量; 7、本品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8、 疫苗一旦开启,尽快使用;9、妥善 处理使用后的残留疫苗、空瓶和针头 等;10、避光、避热、避冻结;11、 使用过的疫苗瓶、器具和未用完的疫 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 用药 溴 氯 海 因 粉 (Bromochlorodi methylhydantoin Powder) 养殖水体消毒;预防鱼、虾、蟹、鳖、 贝、蛙等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爱 德华菌等引起的出血、烂鳃、腐皮、 肠炎等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缺氧水体 禁用;3、水质较清,透明度高于 30cm 时,剂量酌减;4、苗种剂量减半。 次氯酸钠溶液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养殖水体、器械的消毒与杀菌;预防 鱼、虾、蟹的出血、烂鳃、腹水、肠 炎、疖疮、腐皮等细菌性疾病。 1、本品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因此 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在水温 偏高、pH 值较低、施肥前使用效果 更好;2、本品有腐蚀性,勿用金属 容器盛装,会伤害皮肤;3、养殖水 体水深超过 2m 时,按 2m 水深计算用 药;4、包装物用后集中销毁。 聚维酮碘溶液 (Povidone Iodine Solution) 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物 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 等细菌引起的细菌性疾病。 1、水体缺氧时禁用;2、勿用金属容 器盛装;3、勿与强碱类物质及重金 属物质混用;4、冷水性鱼类慎用。 三氯异氰脲酸粉 水体、养殖场所和工具等消毒以及水 1、不得使用金属容器盛装,注意使 NY/T 755—XXXX 10 (Trichloroisocya nuric Acid Powder) 产动物体表消毒等,防治鱼虾等水产 动物的多种细菌性和病毒性疾病的作 用。 用人员的防护;2、勿与碱性药物、 油脂、硫酸亚铁等混合使用;3、根 据不同的鱼类和水体的 pH 值,使用 剂量适当增减。 复 合 碘 溶 液 (Complex Iodine Solution) 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细菌性和病毒性疾 病。 1、不得与强碱或还原剂混合使用;2、 冷水鱼慎用。 蛋 氨 酸 碘 粉 (Methionine Iodine Podwer) 消毒药,用于防治对虾白斑综合症。 1、勿与维生素 C 类强还原剂同时使 用。 高 碘 酸 钠 (Sodium Periodate Solution) 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鱼、虾、蟹等 水产养殖动物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 爱德华氏菌等细菌引起的出血、烂腮、 腹水、肠炎、腐皮等细菌性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勿与强类 物质及含汞类药物混用;3、软体动 物、鲑等冷水性鱼类慎用。 苯扎溴铵溶液 (Benzalkonium Bromide Solution) 养殖水体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由 细菌性感染引起的出血、烂腮、腹水、 肠炎、疖疮、腐皮等细菌性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禁与阴离 子表面活性剂、碘化物和过氧化物等 混用;3、软体动物、鲑等冷水性雨 来慎用;4、水质较清的养殖水体慎 用;5、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6、包 装物使用后集中销毁。 含氯石灰 (Chlorinated Lime) 水体的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由弧 菌、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等细 菌引起的细菌性疾病。 1、不得使用金属器具;2、缺氧、浮 头前后严禁使用;3、水质较瘦、透 明度高于 30cm 时,剂量减半;4、苗 种慎用;5、本品杀菌作用快而强, 但不持久,切受有机物的影响,在实 际使用时,本品需与被消毒物至少接 触 15-20 分钟。 石灰(Lime) 鱼池消毒、改良水质。 渔用环 境改良 剂 过 硼 酸 钠 (Sodium Perborate Powder) 增加水中溶氧,改善水质。 1、本品为急救药品,根据缺氧程度 适当增减用量,并配合充水,增加增 氧机等措施改善水质;2、产品有轻 微结块,压碎使用;3、包装物用后 集中销毁。 过 碳 酸 钠 (Sodium Percarborate) 水质改良剂,用于缓解和解除鱼、虾、 蟹等水产养殖动物因缺氧引起的浮头 和泛塘。 1、不得与金属、有机溶剂、还原剂 等解除;2、按浮头处水体计算药品 用量;3、视浮头程度决定用药次数; 4、发生浮头时,表示水体严重缺氧, 药品加入水体后,还应采取冲水、开 增氧机等措施;5、包装物使用后集 中销毁。 过 氧 化 钙 (Calcium 池塘增氧,防治鱼类缺氧浮头。 1、对于一些无更换水源的养殖水体, 应定期使用;2、严禁与含氯制剂、 NY/T 755—XXXX 11 Peroxide Powder) 消毒剂、还原剂等混放;3、严禁与 其他化学试剂混放;4、长途运输时 常使用增氧设备,观赏鱼长途运输禁 用。 过氧化氢溶液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增加水体溶氧。 1、本品为强氧化剂,腐蚀剂,使用 时顺风向泼洒,勿将药液接触皮肤, 如接触皮肤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NY/T 755—XXXX 12 A 附录 B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A 级绿色食品治疗水生生物疾病药物 B.1 国家兽药标准中列出的水产用中草药及其成药制剂 B.2 生产 A 级绿色食品治疗用化学药物 表 B.1 生产 A 级绿色食品治疗用化学药物目录 类别 制剂与主要成分 作用与用途 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 抗 微 生 物 药物 盐 酸 多 西 环 素 粉 (Doxycycline Hyelate Powder) 治疗鱼类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 爱德华菌等细菌引起的细菌性疾 病。 1、均匀拌饵投喂;2、包装物 用后集中销毁。 长期应用可引 起二重感染和 肝脏损害。 氟 苯 尼 考 粉 (Flofenicol Powder) 防治淡、海水养殖鱼类由细菌引起 的败血症、溃疡、肠道病、烂鳃病, 以及虾红体病、蟹腹水病。 1、混拌后的药饵不宜久置;2、 不宜高剂量长期使用 高剂量长期使 用对造血系统 具有可逆性抑 制作用。 氟苯尼考粉预混剂 (50%) (Flofenicol Premix-50) 治疗嗜水气单胞菌、副溶血弧菌、 溶藻弧菌、链球菌等引起的感染, 如鱼类细菌性败血症、溶血性腹水 病、肠炎、赤皮病等,也可治疗虾、 蟹类弧菌病、罗非鱼链球菌病等。 1、预混剂需使用食用油混合, 之后再与饲料混合,为确保均 匀,本品须先与少量饲料混 匀,再与剩余饲料混匀;2、 使用后须用肥皂和清水彻底 洗净饲料所用的设备。 高剂量长期使 用对造血系统 具有可逆性抑 制作用。 氟苯尼考粉注射液 (Flofenicol Injection) 治疗鱼类敏感菌所致疾病。 硫 酸 锌 霉 素 (Neomycin Sulfate Powder) 用于治疗鱼、虾、蟹等水产动物由 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及弧菌引起 的肠道疾病。 驱杀 虫药 物 硫酸锌粉 (Zinc Sulfate Powder) 杀灭或驱除河蟹、虾类等的固着类 纤毛虫。 1、禁用于鳗鲡;2、虾蟹幼苗 期及脱壳期中期慎用;3、高 温低压气候注意增氧。 硫酸锌三氯异氰脲酸 粉 (Zincsulfate and Trichloroisocyanuric Powder) 杀灭或驱除河蟹、虾类等水生动物 的固着类纤毛虫。 1、禁用于鳗鲡;2、虾蟹幼苗 期及脱壳期中期慎用;3、高 温低压气候注意增氧。 盐酸氯苯胍粉 鱼类孢子虫病。 1、搅拌均匀,严格按照推荐 NY/T 755—XXXX 13 (Robenidinum Hydrochloride Powder) 剂量使用;2、斑点叉尾鮰慎 用。 阿苯达唑粉 (Albendazole Powder) 治疗海水鱼类线虫病和由双鳞盘吸 虫、贝尼登虫等引起的寄生虫病; 淡水养殖鱼类由指环虫、三代虫以 及黏孢子虫等引起的寄生虫病。 地 克 珠 利 预 混 剂 (Diclazuril Premix) 防治鲤科鱼类粘孢子虫、碘泡虫、 尾孢虫、四级虫、单级虫等孢子虫 病。 消 毒 用药 聚维酮碘溶液 (Povidone Iodine Solution) 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 物由弧菌、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 氏菌等细菌引起的细菌性疾病。 1、水体缺氧时禁用;2、勿用 金属容器盛装;3、勿与强碱 类物质及重金属物质混用;4、 冷水性鱼类慎用。 三氯异氰脲酸粉 (Trichloroisocyanuric Acid Powder) 水体、养殖场所和工具等消毒以及 水产动物体表消毒等,防治鱼虾等 水产动物的多种细菌性和病毒性疾 病的作用。 1、不得使用金属容器盛装, 注意使用人员的防护;2、勿 与碱性药物、油脂、硫酸亚铁 等混合使用;3、根据不同的 鱼类和水体的 pH 值,使用剂 量适当增减。 复合碘溶液(Complex Iodine Solution) 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细菌性和病毒性 疾病。 1、不得与强碱或还原剂混合 使用;2、冷水鱼慎用。 蛋 氨 酸 碘 粉 (Methionine Iodine Podwer) 消毒药,用于防治对虾白斑综合症。 1、勿与维生素 C 类强还原剂 同时使用。 高 碘 酸 钠 (Sodium Periodate Solution) 养殖水体的消毒;防治鱼、虾、蟹 等水产养殖动物由弧菌、嗜水气单 胞菌、爱德华氏菌等细菌引起的出 血、烂腮、腹水、肠炎、腐皮等细 菌性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勿 与强类物质及含汞类药物混 用;3、软体动物、鲑等冷水 性鱼类慎用。 苯 扎 溴 铵 溶 液 (Benzalkonium Bromide Solution) 养殖水体消毒,防治水产养殖动物 由细菌性感染引起的出血、烂腮、 腹水、肠炎、疖疮、腐皮等细菌性 疾病。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禁 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碘化物 和过氧化物等混用;3、软体 动物、鲑等冷水性雨来慎用; 4、水质较清的养殖水体慎用; 5、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6、 包装物使用后集中销毁。 NY/T 755—XXXX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