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ective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Made 2011-12-2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inspection, institution, certification, governance,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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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 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 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 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 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 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 2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 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 发展规划,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 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价和技术指 导,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指导风险评估实验室建 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 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影响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危害因子类别,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基准实验室, 承担相应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能力比对实验。 第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风险评估实验 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提供风险评估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条件保障。 第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 营养功能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实验站建设方案,指导业务归 3 口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由依 托单位足额落实,所需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由风险评估和风险 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单位)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风险评估实 验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体系能力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和落实。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中国农业科 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简称“部 属三院”)所属研究机构和农科类重点高等院校中择优选建。 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 者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的省级农科院中择优选建。 第十二条 农产品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农产 品主产区所在地区农科院(所)和省及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 安全检测机构中择优选建。 第十三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农产品质量标 准检测研究机构; 4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并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力量强,学科结构合理; (三)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所必 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 (四)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研究 的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 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室 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可以配备 2-3 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负责 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 风险评估、标准、检测、认证、科研、监管等领域的专业人 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 9 人。其中,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 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 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有与所承担工作任务 相适应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 6 人。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承担 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需要,并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5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 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遵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科学、 准确、可靠,建立风险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并正 确实施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 依托单位编制申报书,经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 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按规 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 部委托,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 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根据需要,国家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可以组织专家 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和相关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局下达评审合格通知,明确风险评估实验室拟定 名称和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由依托单位编制风险评估实验 6 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审查批 准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明确建设要 求。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对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考核认定制 度。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自建设计 划下达之日起 2 年内通过农业部的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照基本 条件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符 合考核认定评审要求的,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实行专家组长负责 制。 第二十六条 专家现场考核应当在 2 天内完成,并按照 规定要求出具现场考核评审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和依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 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 自收到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全套评审考核材料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 确认意见,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 定;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书面通知书,由依托单位在规定时 7 间内完成整改和材料补充。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经国家农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确认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 室,由农业部对外公告,核定风险评估实验室业务范围,颁 发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资质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专用标志,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风险 评估实验室工作用章,启用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在风险评 估、风险监测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增项 考核认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风险评估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 估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任免前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 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认可。技 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 2 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对风险评 估实验室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审议和研判。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 8 划、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 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 交流,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和信息数据 共享。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风 险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会商,每半年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评估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至少报告 1 次工 作。重大发现、政策建议和突发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 任务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备案 认可。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人员执行风险评估和风险 监测任务时,应当持工作证件和农业部印发的“国家农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商请函”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 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风险评估、 风险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及 时汇总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评估报告,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9 第三十九条 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需经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按规定要求 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 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秘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定 期对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 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质量经国家农产品质 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机构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程 序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暂停安排承担风险 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风 险评估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 构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 定后可恢复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 要,定期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 验室、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 核,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培训、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10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 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本规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