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Amending the Measures for Licensing for Production of Livestock Genetic Materials
Made 2015-10-3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Livestock
- Keywords
- animal production, poultry, animal reprodu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genetic resources, inspection, bird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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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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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5年第 3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5 年 10月 30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农业部决定对《家 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农业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五项中的“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 3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 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 50 只”修改为“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 50头,生产 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 100只”。 将第四条第六项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 当在本专业工作 2年以上”。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优良种畜证书复印 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 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 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农业部设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专家库,负责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技 术支撑工作。”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的 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从农业部家畜遗传材 料生产许可专家库中选取。”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专家组应当根据家畜种用标准和全国畜牧总站公布的种公牛育种值,对家畜 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供体畜逐一进行评定。” 八、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意见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两份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九、在第二十条后新增两条:“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家畜遗传 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起 2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质量检测报告、批准发放家畜遗传材 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告等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可以对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和质量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由农业 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