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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Code of Practice for Law Enforcement on Quarantine for Forestry Plant Quarantine Personnel

Made 2005-11-0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Forestry
Keywords
plant protection, pests/diseases, inspection, weeds, certification, enforcement/compli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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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28/2019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 云南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网 www.ynpest.com/articledetail.html?uuid=DC1A53F0-0E3B-41F1-8AF9-AAF84FA2842B 1/2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12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单位: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 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其中专职检疫人员 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员依法从 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 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 《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 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 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 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 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 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 晰。 第十条检疫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 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专职检疫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5/28/2019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 云南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网 www.ynpest.com/articledetail.html?uuid=DC1A53F0-0E3B-41F1-8AF9-AAF84FA2842B 2/2 定》。 第十二条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 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林策发〔2003〕1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 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通知》(林策发〔2005〕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检疫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 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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