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No. 26 of 2008 of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ing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ugar industry (National Standard GB 21909-2008)
Made 2009-06-25 · Text as of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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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08年第26号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GB 21909-2008)。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Environment, Water
- Keywords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inspection, emissions,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standards,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freshwater pollution, effluent waste water/discharge, pollution control
- Categories
- so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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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60 30 Z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1909 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ugar industry 2008 06 25 发布 2008 08 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21909—20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2008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网址:http: / / www cesp cn 电话:010—67112738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2008 年 8 月第 1 版 开本 880 × 1230 1 / 16 2008 年 8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 字数 40 千字 统一书号:1380209·207 定价:10 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年 第 26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等 11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bz mep gov 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2008 年 6 月 25 日 GB 21909 2008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年 第 28号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 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2008)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2008 年 7 月 2 日 GB 21909 2008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年 第 30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 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 (见附件)。我部将在 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 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2008 年 7 月 3 日 GB 21909 2008 ⅲ 附件: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 份 城市 (区) 名 称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江苏省 苏州市 全市辖区 无锡市 全市辖区 常州市 全市辖区 镇江市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浙江省 湖州市 全市辖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 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 GB 21909 2008 ⅳ 目 次 前言 ⅵ…………………………………………………………………………………………………………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GB 21909 2008 ⅴ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糖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 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 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制糖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 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糖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糖业协会、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1909 2008 ⅵ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 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 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 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 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 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 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 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 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 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 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 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 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 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 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 T 399—2007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甘蔗制糖 以甘蔗的蔗茎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出含高纯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过程。 1 GB 21909 2008 32 甜菜制糖 以甜菜的块根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出含高纯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过 程。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糖工业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 (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糖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 / L (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甘蔗制糖 甜菜制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 ~ 9 6 ~ 9 2 悬浮物 100 12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40 50 4 化学需氧量 (CODCr) 120 150 5 氨氮 15 15 6 总氮 20 20 7 总磷 1 0 1 0 单位产品 (糖)基准排水量 / (m3 / t) 68 3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42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 / L (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甘蔗制糖 甜菜制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 ~ 9 6 ~ 9 2 悬浮物 70 7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20 20 4 化学需氧量 (CODCr) 100 100 5 氨氮 10 10 6 总氮 15 15 7 总磷 0 5 0 5 单位产品 (糖)基准排水量 / (m3 / t) 51 3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2 GB 21909 2008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 / L (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甘蔗制糖 甜菜制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 ~ 9 6 ~ 9 2 悬浮物 10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10 10 4 化学需氧量 (CODCr) 50 50 5 氨氮 5 5 6 总氮 8 8 7 总磷 0 5 0 5 单位产品 (糖)基准排水量 / (m3 / t) 34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 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并按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基 = Q总 ∑ Yi·Qi基 ·ρ实 (1) 式中:ρ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 / L; Q总———排水总量,m3; Yi———第 i 种产品产量,t; Qi基———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 / t; ρ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 / L。 若 Q总 与∑ Yi·Qi基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 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3 GB 21909 2008 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 T 6920—1986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 T 11901—1989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 T 7488—1987 4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 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 T 399—2007 5 氨氮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 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 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 T 7481—19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 T 195—2005 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 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 T 199—2005 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 T 11893—1989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制糖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 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 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度。 4 GB 21909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