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assessment of national organic food production bases
Made 2013-11-2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ecological production/organic production,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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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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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 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 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主体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 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 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 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 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 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 1 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 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 4 —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 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 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农膜回收率 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 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 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 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 种 植 地块面积(亩) 大宗作物(粮食作物、豆类等) ≥2500 水果 ≥1000 蔬菜 ≥800 设施栽培 ≥400 茶叶 ≥1000 其他作物 ≥1000 多品种复合种植 ≥1000 畜禽养殖 养殖量(头/只) 生猪(年出栏量) ≥5000 肉用禽(年出栏量) ≥20000 肉牛(年出栏量) ≥3000 羊(年出栏量) ≥10000 奶牛(存栏量) ≥1000 蛋禽(存栏量) ≥10000 水产养殖或捕捞 水域面积(亩) 开放水体 ≥15000 非开放水体 ≥800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 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 5 — (九)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 2 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 (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 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 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接受公众监 督。 三、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 符合条件后,经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同 意后,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提交申报表、有机产品 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有机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报告及其他说 明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应于每年 4月 30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考核程序 (一)初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并于当年 7月 31日前将申报 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审核。环境保护部组织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 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 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公示。拟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名单,在环 — 6 — 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 (四)公告。环境保护部依据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及时向社 会公告通过考核的基地名单。考核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为 4年。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每年 3 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汇总 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规模、 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销和外销情况)、基地有机认证与产 品检测结果、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 的情况。 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有机食品 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本省国家有机 食品生产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 工作开展检查和抽查,实施动态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开展自查并 做好接受复核的准备。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有效期满的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 公告。通过复核的,有效期延长 4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撤销国家有机食 — 7 — 品生产基地考核或复核结果: 1.在申报、考核和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有机认证证书被撤销的。 3.生产规模已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4.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认证已过期而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 基地”名义销售的。 5.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 制定省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 生产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失效。 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 8 — 附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申 报 表 初次申报 复核申报 申报基地名称:*省-*县-*乡-*(申报单位简称)-有机*(产 品品种或种类)-基地/农场/庄园 等 申报单位: (盖 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邮政地址及邮编: 申报日期: — 9 — 基 地 概 况 主 要 产 品 生产规模(生产面积或产量) (产品 1) (产品 2) …… …… (基地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状况、发展历程,取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可续页) — 10 — 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地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11 — 其它申报材料清单: 1.连续 3年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4年以来基地有机食品生产与认证变化情况说明。 3.详细的地理位置信息描述(不低于 1:50000 的地图),标注 基地中心的经纬度,并附边界清晰的地块分布图。 4.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畜禽 粪便综合利用率、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的证明材 料。 5.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基地概况,有机食 品生产条件分析,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实施措施,有机生产技术 方案,生态保护方案,有机食品营销方案,保障体系,投资预算与 效益分析等。 6.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规划 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有机食品生产采取的管理与技术措施,生态保 护措施,取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7.近 4 年来开展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传推广和生产体验 活动的工作情况(须有文字材料、照片、编印的宣教材料等)。 8.由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近 4 年以来未发生有机食品质量 问题的证明材料。 9.所获社会荣誉的证明材料。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