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Isolation Quarantine Nursery Gardens of Entry Plant Propagation Materials
Made 1999-12-0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restry, Cultivated plants,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Keywords
- inspection, pests/diseases, international trade, authorization/permit, quarantine, plant protection
- Categories
- *, agricultur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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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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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018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 -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19992000/200610/t20061027 239076.htm 1/2 邮件服务器登录入口 今天是: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 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总局及办公厅文件 > 总局令 > 1999年、2000年 1999年、2000年 公文名称: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 索 引 号 : 000019449/2012-13723-0239076 发文单位: 主题分类: 1999年、2000年 文 号 : 印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06-10-27 第 11 号 现发布《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应当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 或国家检验检疫局直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准,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第三条 隔离检疫圃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承担进境的高、中风险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出 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并负责隔离检疫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保存和防疫工作。 第四条 隔离检疫圃依据隔离条件、技术水平和运作方式分为: (一)国家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国家圃):承担进境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二)专业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专业圃):承担因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的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三)地方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地方圃):承担中风险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隔离检疫圃的工作程序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另行制订。 第五条 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其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 员、管理措施等资料;国家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委托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实地考 察;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国家检验检疫局的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并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考察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资料 审核和考察结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二)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其隔离条件、设 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材料;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工作,并作出是否给予核准 的决定。 (三)对于已经核准为国家圃、专业圃或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之前, 隔离检疫圃负责根据有关检疫要求制定具体的检疫方案,并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 准、备案。 第七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http://www.aqsiq.gov.cn/ http://big5.aqsiq.gov.cn/ http://english.aqsiq.gov.cn/ http://www.aqsiq.gov.cn/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19992000/ 5/31/2018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 -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 13386/jlgg 12538/zjl/19992000/200610/t20061027 239076.htm 2/2 (二)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三)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 第八条 隔离检疫圃须严格按照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隔离检疫方案按期完成隔离检疫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隔离 检疫情况,接受检疫监督。如发现疫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第九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圃应当妥善保管隔离植物繁殖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将正在进行隔离检疫的植物繁殖 材料调离、处理或作它用。 第十条 隔离检疫圃内,同一隔离场地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两批)以上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 内。 第十一条 隔离检疫完成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的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 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出具有关单证。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具体负责隔离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结果和报告。 第十二条 隔离检疫圃完成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后,应当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残体作无害化处理。隔离场地使用前后,应当对用 具、土壤等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1年发布的《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部门网站-----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今天访问:16945 累计访问:17466886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7136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1000003 总值班室电话:010-82260001 邮编:100088 友情提示 建议您使用IE7 0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 http://www.gov.cn/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6.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7.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8.htm http://www.aqsiq.gov.cn/bottom/201601/t20160119 458699.htm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72863338FCE6940E053022819ACCE02 http://www.miibe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