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sale of oil products for small quantities
Made 2013-02-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Tibet
- Subjects
- Energy
- Keywords
- oil, authorization/permit
- Categories
- energy
Where to read it
No source link is recorded for this law.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的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零散成品油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返回顶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散成品油是指非车辆容器加注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 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定本辖区内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作为零散成品油销售点。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加油站方可销售零散成品油,其余加油站一律不得销售零散成品油。
第五条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出具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 政务微信 超过60公升。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 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三)指定购油点。 http://www.xizang.gov.cn/zwgk/fgwj/201609/t20160918_87267.html 1/4 3/1/2018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出具加油证明,并经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 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三)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四)指定购油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批。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予以批准,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留存1份,加油申请人保留1份,加油站留存1份)并加盖公 章: (一)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内容完整、无涂改痕迹,加盖有出具机关公章且公章清晰可辨; (二)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所持加油证明载明的身份信息一致; 回到首页 (三)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指定的购油点为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加油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向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客 户端 (一)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没有加盖出具机关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政务APP (三)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指定的购油点非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加油站的。 政务微博
第十条 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事项应当包括: (一)加油种类、数量、用途; 返回顶部 (二)加油地点; (三)加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第十一条 加油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24小时内,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指定加油站购买零 散成品油。
第十二条 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需对购买者所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符合下列条 件的,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加油种类、数量售油,并做好销售登记和存档工作: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完整清晰且无涂改;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加盖有公章且公章清晰可辨;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前来加油人员身份信息一致; (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为本加油站; (五)所携设备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售油: http://www.xizang.gov.cn/zwgk/fgwj/201609/t20160918_87267.html 2/4 3/1/2018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购油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非本加油站的; (五)所携设备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本辖区内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站内加油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并建 立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对零散成品油去向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管;各级便民警务站和公安派出所要共同对 本辖区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按照规定销售零散成品油行为,掌握零散成品油销售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检查站和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载有零散成品油的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收缴运载的零散成品油,收缴后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一)未持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的; 回到首页 (二)储运设备不符合运输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国务院客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零散成品油实施统一管理,分别做 户端 好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零散成品油购买台账要详细记录购油日期、种类、数量和经办人以及每日实际用油种类、数量、用途和操作 人。 政务APP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各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零散成品油台账,跟踪管理零散 成品油去向,定期分析、逐步掌握本辖区零散成品油消耗规律特点,并对本辖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的政务微博 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 返回顶部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零散成品油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村(居)委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销售点: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擅自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http://www.xizang.gov.cn/zwgk/fgwj/201609/t20160918_87267.html 3/4 3/1/2018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三)超过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数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四)未按照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种类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五)向储运设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且并按时上报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零散成品油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和运输零散成品油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的; (四)非法储存零散成品油的; (五)非法提供零散成品油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首页 国务院客 户端 政务APP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务微博 备 案 号:藏ICP备07000001号 返回顶部 http://www.xizang.gov.cn/zwgk/fgwj/201609/t20160918_87267.html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