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for the Use of Seals for Catering Takeaway Food.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Made 2020-09-2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hanghai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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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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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20〕13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 分局: 《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月 22日 — 2 —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以下简称食安封签)的使 用和管理,降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 食品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 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食品外卖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 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安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防止外卖食 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或配送箱 (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装件。 第四条(基本要求)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 — 3 — 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推广食安封签。 鼓励社会各方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支撑, 对食安封签进行技术创新,实现统一管理、全程追溯、实时监控, 提高食安封签使用效能。 第五条(食安封签种类) 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一)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签应当具备 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性能。 (二)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签 应当具备防止封签在配送过程中被擅自拆启或者识别是否被拆启 的性能和技术。 第六条(食安封签的制作) 食安封签可以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或者其它第三方设计制作。 食安封签可以使用个性化标识及广告宣传,但形式及内容应 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或者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的内容。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行定制的食安封签。 食安封签落款等标识性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规范统一。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食安封 签上印制一维条码或二维条码时,记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配 送餐饮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 等信息。条码的类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 4 — 第七条(食安封签使用方式) 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 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应 当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触到食品。 食安封签表面应符合食品配送卫生要求,保持清洁,不得使 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 第八条(使用食安封签提示) 鼓励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在网络食品销售界面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 醒目位置明示该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供消费者在订餐 时选择。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当确保 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待使用的食安封签。 第十条(配送人员权利和义务)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 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食安封签不完整或 者食安封签已被破坏的餐饮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和配送。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 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消费者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 — 5 — 告知消费者当面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要求消费者签收或确认。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时,如当场发现 食安封签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签已被破坏,有权不予签收或确认, 并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证。 第十二条(人员培训)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食 品配送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外卖食 品配送人员开展包括食安封签使用、管理、辨别等内容的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监督引导) 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并将食安封签的使用纳 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团体标准、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食安封签责任的合同约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在与餐 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时,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涉及食安封签使用的相关法律责任。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有关食安封签使用的 内容,纳入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第十五条(社会共治) — 6 — 鼓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 开展包括食安封签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相关宣传推介 活动。 第十六条(纠纷处置方式)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建 立方便快捷的餐饮外卖食品投诉处理机制,引导消费者采用协商 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有效化解餐饮 外卖食品消费纠纷。 第十七条(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 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消费者在当场签收时发现 食品受到污染,或签收后发现食品受到污染的,实行餐饮服务提 供者首负责任制。 第十八条(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餐 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后的相关责任。未进行明确的,鼓励 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第十九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0年 1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 10月 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 9月 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