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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Liaoning Province for School Food Safety Supervisors

Made 2023-11-1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Liaoning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governance, school feeding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辽宁省食版全委员在办公室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 辽食安办发 〔 2023 〕 12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 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沈抚示范 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 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形成社会各界有 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 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 局 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校园 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 径,形成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 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员对高校、中 小学、幼儿园、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 位”)等各级各类学校、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 选定的校学生会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及同级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共 治代表”)中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校园食品安全 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条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辽宁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校园食品安 全监督员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 辖区内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3 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每学 期末,邀请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代表召开座谈会,总结和部 署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供餐单位应当建 立工作制度,结合校园开放日等活动,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 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接受和配合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 作已 第二章聘任 第六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 德品行。 (二)关心校园食品安全,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与校 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各级食安办商请人大、政协、机关工委、工会 等部门推荐各级社会共治代表拟定名单,并提供给各校园在 推荐监督员过程中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全程指导。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别负责推荐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拟 定名单中的社会共治代表,共同担任本校食堂、校内食品销 售者和供餐单位监督员;家长委员会成员中有社会共治代表 的可作为优先推荐人选。 4 各高校分别负责推荐学生会代表和拟定名单中的社会 共治代表,共同担任本校监督员,学生会党员可作为优先推 荐入选。 第八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校园食品安 全监督员的聘任,应当按照本人自愿、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 监管和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原则。 高校推荐学生会代表和中小学、幼儿园推荐家长委员会 代表担任监督员的,需经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考察同意,由食 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审查批准。 各县(市、区)级食安办组织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实施 聘任工作,颁发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 监制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证》,对审查批准的校园食品 安全监督员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叼 第九条原则上,每个高校以校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 1 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 4名学生监督员。每个中小学、 幼儿园食堂和校内食品销售者以校(囡)区为单位,聘任不 少于 1 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 4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 每个供餐单位聘任不少于 1 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 4 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为多个校(圆)区供餐的,由食安办 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家长委员会聘任工 作。 第十条各县(市、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 5 部门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期j背后视个人能力 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程序。聘任期满,或聘期内不再从事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由实施聘任工作的县(区)级食 安办收回相关证件。 (一)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每届聘期 2年,聘任期满可 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对其 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利用受聘身份从事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无关活动的; 3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的。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不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资格和行政执法权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单独安 排监督员承担或替代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得安排监督员开 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对校园 食品安全监督员加强履职培训,根据部门职责,通过线上、 线下、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6 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培训;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 观摩交流,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公益服务,对校园食堂、供餐单位、校内食 品销售者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二)开展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实 施“四督四看”,监督贮存、监督加工、监督设备、监督洗 消,看校长(园长)负责制、看岗位责任制、看信息公开制、 看食品安全自查等落实情况。 (三)开展校内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实施“五 监督”,监督冷藏冷冻设施、监督不销售过期食品、监督不 销售霉变生虫食品、监督不销售含有色情低俗标签食品、监 督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四)原则上,每学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不少 于 I 次。 (五)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收集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意 见、建议,督促各类校园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内食品销售者 立行立改,并向属地食安办报告。 第十四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主要流程. (一)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时,出示《校园食品安全 监督员证》。 (二)在校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陪同下,开 』 7 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三)监督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记录时 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并由被监督单位签 字确认。 第十五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 求 (一)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监督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校园食品安全图片、录 像、文字等信息资料。 (三)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监督者索取财物,不得利 用监督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获取的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 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等,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泄露和传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 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中取 得显著成效的监督员,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8 第十七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 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食安办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向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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