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Liaoning province for land planning
Made 2009-03-1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Liaoning
- Subjects
- Land and soil
- Keywords
- policy/planning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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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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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5 号 《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业经 2009年 3月 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 会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 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 与布局的总体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开发利用与治 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实 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国土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国土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土规划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 综合国土规划是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等规划在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综合国土规划应当与国民经 第九条 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 土规划。 第十条 (四)国土资源开发的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人口、资源、经济增长等综合分析预测;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纲要应当根据国土规划任务需要和规划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国土规划纲要 第十四条 编制国土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 环境 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国土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报送审批前,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土规划草 案予以公告,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 30日。 编制国土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报送审批前,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政府有 论证审查专项国土规划时,专项国土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参加 论证审查专家总人数的 1/3 第十七条 报送审批国土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国土规划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土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政府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 第二十条 国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25 年。分为近期规划、中期规划和远期规 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修订国土规划,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方案,经评估论 证后,报省政府组织修订。国土规划的修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规划,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分阶 段制定国土开发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国土开发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时序、开发方向和空 国土开发整治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监测制度。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国土资源调查和监测数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 者备案。定期将国土资源调查统计结果和监测数据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抄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国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规划实施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 (三)责令有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对应当给予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 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一)国土规划报送审批前,未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论证审 (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