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Hebei province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ade 0000-0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Hebei
- Subjects
- Water
- Keywords
- pollution control, liability/compensation, inspection, freshwater pollu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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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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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规范生态补偿 金扣缴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办字[2012]62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 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 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失和全省水环境质 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补偿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 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计算扣缴和分配金额。 第一批于每年 1、2 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上年第三、四季 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 7、8 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 当年第一、二季度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标准、额度和程序,按照《河 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 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使 用。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 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 配计划。扣缴金额的 50%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用 于全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与水 环境质量改善有关的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 金指标下达到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各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 指标后 2 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 排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 目: (一)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 饮水安全项目; (二)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 应给予补偿的项目; (三)水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四)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 目。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 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沟通 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 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 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 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 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河 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0]14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