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the central treasury fund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ountain torrent disasters
Made 2014-01-1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Environment
- Keywords
- flood, hazards, early warning system, financing, inspection, waterworks,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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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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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农[2014]1 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 年 1 月 16 日 附件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下简称中央补助 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 财政安排补助经费,专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 及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及《全国山洪灾害 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 年)》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 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 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 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 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 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 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 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四条 中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 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 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地方各级财 政部门承担。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 定。 第六条 财政部、水利部建立中央补助经费分配奖补激励机制,根据年 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结合上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地方投入、项目建 设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第七条 每年 6 月 15 日前,财政部商水利部按程序将中央补助经费下 达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各省级水利部门。 第八条 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 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要求等,统筹安排中央补助经费和地方建 设资金,用于当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级次 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补助经费,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由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央 补助经费列入中央本级部门预算,预算编制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 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补助经费安排挂钩。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 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 央补助经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购置的物 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 占挪用。 第十四条 下达地方的中央补助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 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 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 号)要 求,将中央补助经费结余资金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对于 中央补助经费结转资金,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 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 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过 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